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6-01-14
发文字号:
深证会〔2016〕24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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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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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343号)。

各会员单位:


为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创业板公司可转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根据本所《会员管理规则(2015年修订)》和《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创业板公司可转债申购、交易、转股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二、会员应当按照《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执行创业板公司可转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三、会员应当做好创业板公司可转债的投资者教育工作,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微博及营业场所等渠道,向投资者及时说明创业板公司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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