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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7-03-13
发文字号:
深证上〔2017〕166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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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LED产业链相关业务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从事影视业务等10件行业信息披露指引(2019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19〕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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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从事影视业务等10件行业信息披露指引(2019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19〕673号)。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从事LED产业链相关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LED (英文名称Light Emitting Diode、中文名称发光二级管) 产业链相关业务是指LED产业链相关核心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业务活动,主要包括上游的LED芯片衬底材料、外延片及芯片领域,中游的LED封装领域,下游的LED照明、显示屏等应用端产品领域,以及LED产业链的其他关键产品或设备。


第三条上市公司LED产业链相关业务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从事LED产业链相关业务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本所鼓励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LED产业链相关业务的,视同上市公司从事LED产业链相关业务,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从事LED产业链相关核心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的,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格式准则在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充分披露行业基本情况和公司业务模式,包括:


(一)行业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二)公司主要竞争对手(含非上市公司)的名称、基本情况;


(三)公司目前所处LED产业链的位置、业务模式、市场地位是否发生较大变化、核心竞争力分析、报告期内行业或者公司应用技术的重大创新变化等。


如有引用第三方数据,应注明数据来源。


第五条上市公司从事LED产业链相关核心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的,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格式准则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披露报告期内占比公司营业收入10%以上产品的关键技术指标。LED产业链各环节主要产品相关的关键技术或性能指标如下:


(一)从事LED芯片衬底材料业务的,披露衬底的材料类别(蓝宝石、碳化硅、硅等)、长晶方法、长晶尺寸、综合良率等;


(二)从事LED外延片业务的,披露MOCVD (英文名称Metal-organic Chemical Vapor Deposition、中文名称金属有机化合物化学气相沉淀)设备各机型(2英寸、4英寸、6英寸等)的数量、外延片产品的综合良率等;


(三)从事LED芯片业务的,披露芯片产品的发光波长、发光颜色、结构类型(正装、倒装)、综合良率等;


(四)从事LED封装业务的,披露封装产品的封装类型、产品用途(照明、背光、显示屏、小间距显示屏等)、综合良率等;


(五)从事LED显示屏业务的,披露显示屏产品的像素间距分类构成、应用领域等;


(六)从事LED照明业务的,披露照明产品的应用领域(商用、民用等)、综合良率等;


(七)从事LED重要设备、材料及其他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业务的,披露相关产品的应用领域、重要性能指标等。


上市公司在披露所销售产品的关键技术指标时,应当详细披露指标含义、指标变化情况及其反映的技术水平变化情况,并重点分析指标变化的原因及其对公司当期和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


第六条上市公司从事LED产业链相关核心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的,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格式准则在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披露报告期内及去年同期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10%以上产品的销售量、销售收入、销售毛利率,并进行同比变动分析;


(二)披露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10%以上产品的产能、产量、产能利用率、在建产能等,并进行解释说明;


(三)按照销售模式类别(直销、代销、经销等)披露报告期内及去年同期公司的销售收入构成。


第七条上市公司从事LED产业链相关核心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的,若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海外销售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30%以上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主要收入来源地的大洲名称、销售量、销售收入、报告期内当地行业政策、汇率或贸易政策发生的重大不利变化及其对公司当期和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


第八条上市公司从事LED产业链相关核心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分别披露本期公司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及比例。报告期内公司业绩严重依赖政府补助,当期政府补助确认损益金额达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30%以上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进行重大风险提示,并详细说明政府补助未来期间的可持续性。


如果公司存在截至本报告期末已计入损益但未实际收到款项的政府补助情况的,应当详细披露涉及的政府补助名称、计入损益期间及金额、预计收到款项时间等。


第九条上市公司从事LED节能改造业务的,与相关主体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达到披露标准,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披露节能效益的分享期限;


(二)披露节能效益的分享方式,包括最低节能量(率)、节能量的确认方法、节能效益的划分、节能效益款项的结算方式等;


(三)披露项目发生变更或违约的情况下相应的处理或赔偿方案。


第十条上市公司以LED显示屏换取广告权益的,与相关主体签订的合同达到披露标准,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交易对方的介绍,包括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关联关系、履约能力等;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有效期、金额、广告权益的时间长度、量化分析对公司当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三)合同发生变更或违约的情况下相应的处理或赔偿方案。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从事LED产业链相关核心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的,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进行风险提示:


(一)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30%以上产品的销售均价出现大幅下跌,下跌幅度较年初超过30%以上;


(二)市场出现新的产品或者技术路线,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被有关方提起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诉讼;


(四)相关行业政策、贸易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本指引个别条款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披露内容或者不披露相关内容,但应当同时说明并披露原因,提示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本指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四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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