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7-09-08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7〕54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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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8〕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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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8〕11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按照《实施细则》关于可转债的规定执行,但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可转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本所此前发布的涉及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规定与《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实施细则》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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