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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18-12-2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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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期转现交易细则

已修订。参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期转现交易细则(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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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订。参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期转现交易细则(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期转现交易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交易参与人


第三条客户进行期转现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单位客户;


(二)可以参与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易;


(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客户所在金融机构或其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进行备案。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债期货期转现交易业务备案申请书;


(二)会员提供期转现交易服务承诺书或者包含期转现交易服务承诺的经纪服务合同;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前款规定的备案材料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会员应当尽职审核备案材料,确保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会员。


第三章 交易


第六条期转现交易申报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交易时间信息:期转现交易协商一致日期、期转现交易协商一致时间等;


(二)交易双方信息:期货合约卖方会员、卖方客户、卖方交易员和期货合约买方会员、买方客户、买方交易员等;


(三)期货合约交易信息:合约代码、成交价格、买卖方向、数量等;


(四)有价证券或者相关合约交易信息:有价证券或者相关合约交易场所名称、成交编号、有价证券名称或者相关合约标的有价证券名称、有价证券代码或者相关合约标的有价证券代码、成交日期、买卖方向、券面总额、有价证券成交净价或者相关合约成交价格、相关合约结算日期等。


第七条国债期货期转现交易中的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相关合约包括:


(一)财政部发行的记账式附息固定利率国债;


(二)地方政府发行的附息固定利率地方政府债券;


(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或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附息固定利率金融债券;


(四)以上述债券为标的资产的债券远期交易;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有价证券或者相关合约。


第八条以债券远期交易作为国债期货期转现交易的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相关合约的,债券远期交易的结算日期不得晚于期转现交易中国债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


第九条国债期货期转现交易可以包含一笔(含)以上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相关合约交易。


第十条国债期货期转现交易的期货合约成交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但应当在交易所确认当日该期货合约涨跌停板价格范围内,并且与期转现交易协商一致时间该期货合约最新价的偏离不得超过合理范围。


第十一条国债期货期转现交易的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相关合约的基点价值绝对值应当与国债期货合约的基点价值绝对值数值相当。


以可交割国债作为国债期货期转现交易的有价证券,且可交割国债面值和期货合约面值相等的,可以不受前款基点价值要求限制。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等非法人客户之间不得直接进行期转现交易。


第四章 交易申报和确认


第十三条交易双方达成期转现交易后,应当及时通过双方会员向交易所申报。国债期货期转现交易申报由期货合约卖方发起,卖方录入并提交后,期货合约买方确认。经双方会员检查审核后,向交易所提交申报。会员向交易所提交的国债期货期转现交易申报当日有效。


第十四条国债期货期转现交易的卖方申报和买方确认时间为国债期货合约交易日的9:15-15:15。


交易所确认国债期货期转现交易的时间为国债期货合约交易日的9:15-11:30,13:00-15:15。


期货合约卖方提交期转现交易申报不得晚于有价证券或者相关合约成交日下一交易日的10:15。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不得进行期转现交易申报和买方确认。


期转现交易的期货合约买方应当在卖方提交国债期货期转现交易申报后60分钟内确认交易申报。遇非交易所确认国债期货期转现交易的时间,买方确认截止时间顺延。


卖方提交交易申报时间和买方确认交易申报时间以交易所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期转现交易申报由双方会员检查审核后向交易所提交,期货合约交易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生效,并向市场发布相关成交信息。


第五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期转现交易达成的期货合约成交量、成交金额、持仓量变化在交易所确认生效后,与即时行情一并发布。


第十七条交易所网站逐笔披露期转现交易,披露内容包括:合约代码、成交确认日、成交确认时间、成交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19年1月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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