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8-08-06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8〕60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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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8年8月修订)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8年9月修订)》(上证发〔2018〕73号)。
小竹提示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8年9月修订)》(上证发〔2018〕7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配合收盘交易机制调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进行了修改,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当日额度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接受该时段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此后在本所连续竞价阶段开始前,因买入申报被撤销、被本所拒绝接受或者卖出申报成交等情形,导致当日额度余额大于零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接受后续的买入申报。


当日额度在本所连续竞价阶段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在上述时段停止接受买入申报的,当日不再恢复,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全文重新发布,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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