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8-09-07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8〕73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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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8年9月修订)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9〕100号)。
小竹提示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9〕10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沪港通机制,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新增“券商客户编码”作为申报要素及相关安排,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沪股通交易申报采用限价申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沪股通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经纪商代码、券商客户编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本所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其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信息,或者从中国结算调取券商客户编码涉及的投资者信息。”


二、新增“券商客户编码”的定义,在第一百零八条第(二十八)款后,增加一款“(二十九)券商客户编码:指联交所参与者分配给其客户的唯一的、可据以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数字编码。”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全文重新发布,并自2018年9月17日起实施。本所2018年8月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上证发〔2018〕6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四次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四次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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