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5-2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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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提取、存管、使用和审批等相关工作,增强交易所风险防范能力,保障金融期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所依法设立,用于维护金融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的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


第三条交易所管理风险准备金应当遵守合规、安全、稳健的原则。


第四条交易所、会员、客户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的提取


第五条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六条交易所可以根据自身业务规模、发展计划以及潜在的风险等提出风险准备金的规模建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因使用风险准备金致使余额低于风险准备金应有规模的,交易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继续提取。


第三章 风险准备金的存管


第八条交易所应当关注风险准备金存管时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交易所应当按期将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划转至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


第九条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门用于弥补风险损失,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风险准备金的利息等孳息应当计入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存管、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税费,从风险准备金中扣除。


第四章 风险准备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交易所业务规则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控制风险的,交易所可以使用风险准备金:


(一)结算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且保证金和结算担保金不足的;


(二)在组织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及其相关活动过程中,由于交易所的技术系统故障、行情发布等原因,造成损失后,交易所承担责任的;


(三)为化解期货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的。


第十二条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结算会员违约且保证金和结算担保金不足的,直接划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弥补结算会员损失的,直接划入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弥补交易会员、客户损失的风险准备金,通过其委托的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划转;用于弥补其他损失或者处置风险的,按照书面约定的方式划转。


第十三条现有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多个结算会员、交易会员、客户损失的,按照比例发放进行弥补。


前款所述比例是指现有风险准备金余额与损失总额的比值,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交易所使用风险准备金弥补风险损失或者处置风险后,依法取得追偿权,追偿款中属于风险准备金部分的应当划转至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


第五章 风险准备金使用的审批


第十五条交易所应当在充分论证风险准备金使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之后,拟订风险准备金使用方案。


第十六条风险准备金使用方案经交易所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议批准后,交易所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程序使用风险准备金。


第十七条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方案应当在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风险准备金的具体存管方式、使用流程等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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