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19-09-20
发文字号:
大商所发〔2019〕412号
发文机关:
大连商品交易所
收藏

大连商品交易所苯乙烯期货业务细则

已修订。参见:《关于在业务通知中规定交割费用标准相关规则修改的通知》(大商所发〔2020〕632号)。
小竹提示
已修订。参见:《关于在业务通知中规定交割费用标准相关规则修改的通知》(大商所发〔2020〕6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苯乙烯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苯乙烯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苯乙烯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苯乙烯交割质量标准(F/DCE EB001-2019)》。


第五条苯乙烯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苯乙烯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5吨/手。


第九条苯乙烯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苯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十一条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苯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倒数第4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苯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EB。


第三章 交割与结算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苯乙烯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除本细则规定外,具体流程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提出期转现申请的,交易双方除了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规定提交期转现相关材料,还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苯乙烯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证明。


参与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的,客户应当通过会员在交收日14:30前向交易所提交合法有效的苯乙烯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证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视为不具备苯乙烯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并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办理标准仓单转让业务的,交易双方应当在标准仓单转让申请中,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合法有效的苯乙烯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证明。


第十八条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交割月最后十个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若交割月不足十个交易日,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十九条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5吨。


第二十条苯乙烯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二十一条苯乙烯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二条苯乙烯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取样及检验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仓储费收取标准为1.6元/吨·天;无损耗费。


第二节 标准仓单交割


第二十三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已存放在库的货物申请期货交割的,无需重新向所在仓库发货。


第二十五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十六条苯乙烯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检重时汽运以地磅计量为准,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检重;火车和船运以储罐打尺计量为准,由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重,检重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二十七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货物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等相关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二十八条期货、现货混罐存储的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应确保整罐货物符合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第二十九条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苯乙烯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三十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或原产地证明等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并对货主的苯乙烯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进行审验。


第三十一条苯乙烯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前(含当日)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二条苯乙烯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三十三条苯乙烯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厂库应当按合约要求的交割质量标准发货,并应当向货主出具产品原产地证明或出厂检验报告等货物来源及品质的相关材料和凭证。


苯乙烯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2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三十四条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五条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六条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以下述公式的计算方法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


第三十七条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


第三十八条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第三十九条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苯乙烯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核验货主的苯乙烯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以及相应运输方的运输资质。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