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9-10-27
发文字号:
深证上〔2019〕674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藏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快递服务业务(2019年修订)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深证上〔2022〕15 号)。
小竹提示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深证上〔2022〕15 号)。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从事快递服务业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快递服务业务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从事快递服务业务未达到前款标准的,本所鼓励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指引所称的快递服务,指的是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要储存的物品,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快递服务业务,视同上市公司从事快递服务业务,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从事快递服务业务,可能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披露行业信息、经营信息时,应当合理、审慎、客观;涉及引用数据,应当确保引用内容客观、权威,并注明来源;涉及专业术语,应当对其含义做出详细解释。


第五条上市公司除遵守本指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六条从事快递服务业务的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格式准则要求,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应当披露与快递服务行业相关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政策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相关情况对公司当期及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应当披露快递服务行业的发展情况,并结合公司业务特点,披露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竞争格局、公司的市场地位;公司在品牌、专业技术、运输网络、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及劣势等。


(二)公司应当分业务类型(如快递服务、物料销售等)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毛利率等财务数据;应当分季度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毛利率等财务数据;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构成因素较上年变动30%以上的,公司应当结合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和自身经营等情况,披露具体原因、影响程度、风险和应对措施;毛利率变动5个百分点以上的,应当详细披露变化原因;境外营业收入占比30%以上的,应当按主要国家和地区披露营业收入情况。


(三)公司应当区分服务产品类型(如国内时效产品、仓储配送业务、重货运输业务、国际快递业务等,下同)、收入类型(如面单收入、中转收入、物料收入等,下同)等分类披露公司快递服务业务收入及其变动情况,区分经营模式(如加盟和直营等,下同)分类披露年度快递发件量及其变动情况,区分收入类型披露单票业务收入及其变动情况,并分析上述快递服务业务收入、快递发件量和单票业务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应当披露快递服务业务的电子面单和纸质面单使用比例、各收入类型的定价机制及公司主要客户情况等。


(四)公司应当披露快递服务网络节点的数量及区域分布情况,例如加盟商、网点及门店、转运中心、航空部等,并披露相关快递服务网络节点的加盟、直营或外包的比例;


公司应当披露加盟商的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加盟商准入标准及流程、培训制度、日常管理、考核与淘汰的相关变化情况;


公司应当披露占公司销售金额前十名加盟商的名称(如涉及商业秘密,可用指代标识代替)、所属城市、发件量、快递服务业务量、员工数量等,并披露前十名加盟商的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加盟商的流失情况,并说明相关原因及风险应急的措施。本所鼓励公司披露加盟商的实际名称。


(五)公司应当披露主要运输网络的建设情况(包括陆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以及陆路运输、航空运输等运输方式的快递业务完成量及其占当年总业务完成量的比重;


关于陆路运输,公司应当区分运营模式(如自营、租赁、第三方运输、卡班车、网点车等)披露公司使用的陆路运输工具的数量;公司应当披露与关联第三方运输公司签订长期运输合同的总金额及合同期限范围;


关于航空运输,公司应当按照运营方式(如自营保有、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等)披露公司使用的飞机型号、数量、平均机龄,并披露报告期内飞机的保养政策及成本、报告期内飞机的折旧成本等,鼓励披露飞机及相关设备的引进和融资计划。


(六)公司应当披露全快递服务网络管理的快递员总数,鼓励公司区分管理层级(如公司、加盟商和外包)披露全快递服务网络管理的快递员总数及比例。


(七)公司应当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在“风险因素”部分具体分析并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各类风险,如燃油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安全运营的风险、人力成本上涨的风险和信息系统的风险等;


关于燃油价格波动风险,公司应当披露燃油成本占营业成本总额的比例、燃油成本波动对营业成本总额的敏感性分析等;


关于安全运营风险,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关于安全运营的内控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快件安全、运输安全、仓储安全、现金收支安全等方面;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披露相关事件对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关于信息系统风险,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情况,针对信息系统风险的防范及补救措施;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或对业务开展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信息系统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或数据泄露的情形。


(八)公司应当披露关于公司快递服务质量的相关指标(如延误率、遗失率、申诉率等)和客户申诉的处理机制;


报告期内存在重大消费者投诉事件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事件对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九)公司应当披露国际包裹业务、同城包裹业务、零担运输业务、冷链运输业务、供应链服务业务等新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及有关发展战略。


第七条上市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披露财务报告附注时,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依据自身业务模式和结算方式对收入确认会计政策进行详细披露,并披露行业特殊的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时点、核算依据等;


(二)结合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和发展战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细化披露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报告期内公司处置飞机、发动机、高价周转件等重要固定资产的情况;


(三)若存在账龄超过三年的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的,应当在应收账款附注中详细披露该应收账款较高的原因并提示回款风险等;


(四)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资本支出细分项目情况,包括土地、仓库、分拣中心、飞机、车辆、IT设备及服务等。公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资本支出细分项目,但应说明具体划分情况及标准,并保持划分标准的连贯性。


第八条从事快递服务业务的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格式准则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应当区分业务类型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等财务数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构成因素较上年同期变动30%以上的,公司应当结合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和自身经营等情况,披露具体原因、影响程度、风险和应对措施;


(二)披露报告期快递发件量及单票业务收入情况,并分析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三)公司应当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各类风险的具体情况,如燃油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安全运营的风险、人力成本上涨的风险、信息系统的风险等。


鼓励公司按照以上要求在季度报告披露相关内容。


第九条上市公司每月定期披露月度快递服务业务收入及其同比变动情况,在同比变动幅度超过30%时,还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应当在报告月度结束后20日内披露上述有关内容。


鼓励公司每月披露快递服务业务量、快递服务业务单票收入等其他日常经营数据及其同比变动情况;鼓励公司披露快递服务业务旺季的快递服务业务量及票均业务收入情况。


第十条上市公司披露的行业经营性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对当期及未来发展的影响。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重要的加盟商、网点及门店或转运中心流失或无法正常经营的,应当及时披露该加盟商、网点及门店或转运中心的所在城市、员工数量、主要经营情况、流失或无法正常经营的具体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本指引中个别条款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披露内容或者不披露相关内容,但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本指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7年10月2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快递服务业务》(深证上〔2017〕669号)同时废止。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