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9-11-03
发文字号:
深证上〔2019〕697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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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3号——上市公司从事锂离子电池产业链相关业务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深证上〔2022〕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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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深证上〔2022〕16 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从事锂离子电池产业链相关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从事锂离子电池产业链相关业务,包括从事正极材料及其前驱体、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含电解质)、单体电池、电池组及电池管理系统、相关制造设备、回收利用等业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锂离子电池产业链相关业务的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者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锂离子电池产业链相关业务收入或者净利润占比未达到前款标准的,本所鼓励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除遵守本指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五条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充分披露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与公司行业地位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所处锂离子电池产业链的位置、所处细分行业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公司经营情况与行业发展是否匹配,如公司情况与行业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应当分析原因;


(二)公司业务模式、该细分行业的市场竞争状况、公司的市场地位以及是否发生较大变化、核心竞争力、报告期内行业或者公司重大技术创新变化、同行业主要可比公司简要情况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披露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占比10%以上产品或业务的关键指标并对关键指标进行描述。锂离子电池产业链各环节主要产品或业务(参照前述定义)相关的关键技术或性能指标如下:


(一)从事正极材料业务的,披露正极材料技术路线(产品类型)、比容量、循环寿命、倍率性能等;


(二)从事负极材料业务的,披露负极材料主要原料、比容量、循环寿命等;


(三)从事电解液业务的,披露循环寿命、一致性水平等,鼓励披露溶剂及添加剂含量;


(四)从事隔膜业务的,披露隔膜技术路线(干法、湿法等)、穿刺及拉伸强度、孔隙率、厚度等;


(五)从事单体电池或电池组业务的,披露公司主要产品、技术路线、下游应用领域、能量密度、倍率性能、充电时间、安全性等;


(六)从事锂离子电池其他重要设备、材料及其他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业务的,相应披露相关产品的应用领域、重要性能指标等。


第七条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披露报告期内及去年同期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10%以上产品或业务的销售量、销售收入、销售毛利率及其变化情况;


(二)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30%以上产品的销售均价较期初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详细说明波动原因及未来的价格变动趋势,并结合价格和销量变化说明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三)披露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10%以上产品或业务的产能、在建产能、产能利用率、产量等。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前期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或进展情况。


第八条报告期内上市公司从事锂离子电池产业链相关业务的海外销售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30%以上的,还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主要收入来源地、产品名称、销售量、销售收入、回款情况,报告期内当地行业政策、汇率或贸易政策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是,应当披露对公司当期和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


第九条上市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充分提示风险并说明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一)市场出现新产品或技术路线,或者公司自身实现技术突破,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主要产品或行业定价模式发生重大变化;


(三)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等相关行业政策、贸易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公司被提起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等诉讼;


(五)与下游重要客户签订正式供货协议,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条上市公司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提供的服务,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受到媒体重大质疑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后续处理措施等。


上市公司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监管规定被主管部门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披露处罚原因、内容以及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第十一条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重要子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格式准则要求披露主要环境信息。


上市公司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被环保部门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披露处罚原因、内容以及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披露行业信息、经营信息时,应当合理、审慎、客观;涉及引用数据的,应当确保引用内容客观、权威,并注明详细来源;涉及专业术语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


公司可结合自身产品情况划分所属细分行业并选择统计口径,在产品结构未发生较大调整情况下不同年度对所属细分行业的划分应当保持连续性、一贯性与稳定性。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本指引中个别条款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披露内容或者不披露相关内容,但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本指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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