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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9-11-03
发文字号:
深证上〔2019〕697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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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从事工业机器人产业链相关业务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深证上〔2022〕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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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深证上〔2022〕16 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从事工业机器人产业链相关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工业机器人是指面向工业领域的集机械、电子、控制、计算机、传感器、人工智能等多学科先进技术于一体的自动化装备。上市公司从事工业机器人产业链相关业务是指进行工业机器人产业链相关核心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业务活动。核心产品主要是指机器人核心零部件(如减速器、伺服电机、控制器等)、工业机器人本体、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装备或解决方案等。


第三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工业机器人产业链相关业务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计算上述比例时,公司销售的产品中工业机器人占主体地位的,应将公司全部销售收入纳入计算范围;公司销售的产品中工业机器人不占主体地位的,可仅将工业机器人部分纳入计算范围。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工业机器人产业链相关业务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本所鼓励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充分披露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同行业公司(含外资企业、国内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等)的简要情况、行业内国产产品的市场份额及其变化情况,以及公司产品的市场地位、技术水平及竞争优势与劣势等。


公司可结合自身产品情况划分所属细分行业或大行业并选择统计口径,从定性或定量角度分析行业内国产产品的市场份额变化情况及其呈现的趋势。在产品结构未发生较大调整情况下,不同年度对所属细分行业或大行业的划分应当保持口径一致。


第五条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披露生产经营情况:


(一)报告期内所销售产品(项目)的产能(包括名义产能和实际产能)、产量、销量等;如相关产品的产销量难以用台(套)等统计单位准确核算的,可采用金额进行披露;


(二)报告期内所销售产品(项目)的主要客户名称及其所属行业;


(三)报告期内所销售产品(项目)新增订单、确认收入订单及期末在手订单的数量和金额;


(四)报告期内分类别的产品销售收入、毛利率及其变化情况。从事工业机器人本体业务的,按产品类别和产品来源类别(包括自制、组装和贸易等,其中自制是指自主生产的核心部件成本占50%以上情形,组装是指自主生产的核心部件成本低于50%情形,贸易为核心部件全部外购)披露;从事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业务的,按终端应用市场披露。上市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对产品类别或终端应用市场进行分类披露。


第六条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披露能够反映所销售产品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技术或性能指标:


(一)减速器的技术类型、一致性水平、精度等;


(二)伺服电机主要驱动方式、功率质量比等;


(三)工业机器人本体的类别、应用领域、负载、重复性精度等;


(四)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装备或解决方案的应用功能、工艺及性能要求。


上市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其他能够反映产品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技术或性能指标,在披露所销售产品的关键技术或性能指标时,应当详细披露指标含义、指标变化情况及其反映的技术水平变化情况,并重点讨论与分析指标变化的原因及其对公司当期和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


第七条上市公司从事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装备或解决方案的,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产品的主要功能、主要应用领域及其发展阶段、市场规模等,公司可以按产品的应用领域进行归集,选择营业收入占比30%以上的应用领域披露其发展阶段和市场规模;


(二)核心零部件的自主生产、对外采购及外协加工比例变化情况;


(三)按终端应用市场分类别披露应收账款期末余额情况;


(四)报告期内研发投入情况、新产品投入情况及主要储备技术研发进展情况。


第八条上市公司从事工业机器人核心零部件或本体相关业务的,本季度公司产品整体市场销售均价较去年同期变动30%以上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变动原因及未来的价格变动趋势,并结合价格和销量变化说明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从事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装备或解决方案业务的,本季度核心零部件采购价格较去年同期变动30%以上的,应在定期报告说明价格变化对公司当期和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


第九条上市公司在新应用领域或新市场获取订单,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交易对方基本情况、订单金额、订单履行期限及订单对公司当期业绩和未来经营情况的影响,并参照第七条第(一)项披露新开发应用领域的基本情况。


第十条上市公司在通过下游重要客户认证进入供应商名录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下游客户名称、所属行业、具体认证情况、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等信息,并及时披露该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充分提示风险并说明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一)公司被有关方提起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诉讼;


(二)相关行业政策、贸易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披露行业信息、经营信息时,应当合理、审慎、客观;涉及引用数据的,应当确保引用内容客观、权威,并注明详细来源;涉及专业术语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本指引中个别条款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披露内容或者不披露相关内容,但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本指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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