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19-12-20
发文字号:
深证上〔2019〕844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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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已修订。参见:《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通知》(深证上〔2021〕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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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订。参见:《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通知》(深证上〔2021〕113号)。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实施深沪港通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的联合公告及相关安排,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新增一条,作为第七十七条:“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视为同意本所或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根据内地或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及监管合作安排,向香港证监会、联交所提供投资者信息等相关资料。”


二、后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内容不变。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3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9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9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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