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0-04-09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20〕24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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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做好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沪市)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五批)的公告》(上证公告〔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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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五批)的公告》(上证公告〔2021〕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做好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22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及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克服困难,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尽可能于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或审计机构受疫情影响无法完成审计工作,客观上不能按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应当于2020年4月30日前发布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临时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延期公告),据实说明延期披露的具体原因、主要影响事项及程度、审计进展情况及预计披露时间等,并就是否存在影响相关证券偿付的有关情形进行充分风险揭示。相关审计机构应当就未能按时出具审计报告的原因、审计进展情况及预计完成时间等出具专项意见,与年报延期公告一并披露。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年报延期公告后,应当尽快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原则上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延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可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先行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所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不得与后续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重大差异。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延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相关证券的2019年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定期跟踪评级报告的披露时间可以相应顺延,但不得晚于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两个月。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通知规定延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不视为违反本所规则关于年度报告按期披露的有关规定,相关证券不因此适用停牌有关措施。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实事求是、勤勉尽责,确因疫情影响客观上不能按期开展审计工作及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方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延期。本所对延期披露年度报告的原因进行事后监管,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本所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按照《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做好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20〕23号)相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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