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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1-01-07
发文字号:
深证上〔2021〕20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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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4号——上市公司从事通信相关业务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深证上〔2022〕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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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深证上〔2022〕16 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从事通信相关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通信相关业务是指从事传输设备、交换设备、接入设备等通信系统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制造,以及从事网络设计、网络优化、网络运行与维护、通信工程建设等配套服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通信相关业务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者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通信相关业务营业收入或者净利润占比未达到前款标准的,本所鼓励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充分披露行业基本情况和公司业务模式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结合行业发展驱动因素(如运营商资本投入金额、基站建设数量等)、通信相关行业政策等的变化,说明公司所处细分行业基本情况及未来发展趋势;


(二)公司所处通信产业链位置、生产经营模式、市场地位、核心竞争力、报告期内行业或公司重大技术创新变化等。


第五条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充分披露报告期内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10%以上产品或业务适用的关键技术或性能指标:


(一)从事通信传输设备或其零部件制造的,披露相关产品的复用技术、传输速率、信号传输损耗、抗干扰指标、封装模式、控制管理软件性能指标等;


(二)从事通信交换设备或其零部件制造的,披露相关产品的调制解调效率、信号差错控制指标、误比特率、控制管理软件性能指标等;


(三)从事通信接入设备或其零部件制造的,披露相关产品适用的接入网类型(如铜线接入、光纤接入、光纤同轴电缆混合接入、无线接入等)、传输速率、带宽利用率、控制管理软件性能指标等;


(四)从事通信配套服务的,披露相关服务类型及对应资质要求、质量要求(如通信网络覆盖范围、抗干扰指标、速率、容量等核心指标的设计、改善、维护要求,以及工程建设的其他质量要求)等。


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关键技术或性能指标时,应当详细披露指标含义、指标变化情况及其反映的技术水平变化情况,并重点分析指标变化原因及其对公司当期和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


第六条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充分披露公司生产经营和投资项目情况:


(一)主要产品或业务的产能、产量、销量、营业收入、毛利率及其变化情况等;


(二)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订单且实现营业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30%以上的,应当披露客户招投标方式(如运营商总部集中招标或区域集中招标等)、报告期内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的主要订单数量、金额及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以及相关合同履行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报告期内涉及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应当披露项目投资进展情况、相应的资金来源或融资安排,以及项目建设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


第七条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充分披露公司的研发创新能力:


(一)报告期内对公司主要产品或业务有重要影响的专利或专利授权发生变动的,应当披露相关专利或专利授权的基本信息、对应产品或服务的实际应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等;


(二)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金额、研发投向等,如披露重要新产品开发情况的,应当披露目前所处阶段、预计完成开发和量产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等;


(三)报告期内公司的研发模式(如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外包研发等)及其变化情况等,报告期内存在合作或外包研发的,应当披露合作或外包研发对公司核心技术的贡献情况,并说明对合作方或外包方是否存在技术依赖。


第八条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报告期内海外销售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30%以上的,应当结合主要收入来源地、销售量、销售收入、回款情况、当地汇率或贸易政策的重大变化情况等充分提示风险并说明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报告期内海外进口成本占同期营业成本30%以上的,应当结合主要原材料及核心零部件等的进口情况充分提示风险并说明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九条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充分披露主要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情况及依据:


(一)结合通信相关产品迭代、技术更新、市场竞争、产品定制化程度、产品售价变动趋势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情况及依据;


(二)结合应收账款主要欠款方所属通信细分行业等基本情况、应收账款金额及账期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情况及依据; 


(三)其他主要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情况及依据。


第十条上市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充分提示风险并说明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一)市场出现新产品或者技术路线,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发生变动,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核心技术人员发生变动,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被有关方提起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等诉讼。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披露通过重要客户认证进入供应商名录的,应当同时披露客户名称及所属细分行业、具体认证情况、在客户供应链体系中的位置或级别、预计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存在的主要风险等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重要进展或重大变化情况,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新取得与通信相关的重要业务资质情况,或者现有重要业务资质的变动情况,披露内容包括资质类型、有效期、取得主体、适用范围、新增或变动情况、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等。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披露行业信息、经营信息时,应当合理、审慎、客观;涉及引用数据的,应当确保引用内容客观、权威,并注明详细来源;涉及专业术语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本指引中个别条款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披露内容或者不披露相关内容,但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本指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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