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挂牌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挂牌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自查。独立董事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挂牌公司应当参照本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符合任职资格的,挂牌公司应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披露《独立董事声明》《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符合任职资格的声明》(详见附件2、附件3),并于2个交易日内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前述声明及《独立董事履历表》等备案材料。
二、挂牌公司未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备案材料,或独立董事备案被全国股转公司提出异议的,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二十六条撤换独立董事。
三、挂牌公司章程不符合本指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修改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
2.独立董事声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