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文件报送,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应当在验资完成后20个交易日内,根据本指南的要求报送股票发行备案文件。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发行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当在验资完成后20个交易日内,根据本指南的要求报送股票登记申请文件。
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有关规定,出具中介机构意见书或报告书。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送股票发行备案文件或股票登记申请文件。
第四条本指南规定的报送文件是全国股转公司对相关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备案或股份登记需要,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要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相关材料。
第五条报送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第六条文件一旦受理,未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七条本指南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