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自印发日实施。其直接影响相关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实务中对如何衔接普遍存在问题,烦请贵司指导: 1. 新管理办法落款为11月21日,那么11月是按照原标准还是新标准提取?或者,以11月21日为分界线分段提取(不过这样管理上有难度)? 2. 提取依据主要有当月产量、建安装造价、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当年营业收入(仅限于新建和投产不足一年的)四类。由于新管理办法中提取标准有所上调,那么: 1)以当月产量为提取依据的,2022年1月至11月按照原管理办法提取的是否需调整,还是直接从12月执行新提取标准即可? 2)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的,2022年1月至11月按照原管理办法提取的是否需调整,还是直接从12月执行新提取标准即可? 3)以当年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的,2022年1月至11月按照原管理办法提取的是否需调整,还是直接从12月执行新提取标准即可? 实务中有专业人士解读为以当月产量为提取依据的直接从12月执行新提取标准,而以上一年度或当年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的对2022年1月至11月按照原管理办法提取的需调整,请问这是否符合管理办法本意?
答:感谢您对财政资产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关于您咨询的问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于2022年11月21日正式印发,出于便利企业新旧衔接和简化操作的考虑,新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可从2022年11月或2022年12月或2023年1月起(三个起算时间任选其一)适用,但适用起算时间应当全集团保持一致。2022年11月之前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按照财企〔2012〕1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