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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9-2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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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我会依法对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阅,形成如下反馈意见。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规定,请你公司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及电子文档。不能在3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的,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及具体回复时限。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阅人员:


1.根据申请材料,本次定向发行未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最新发行进展,是否确定发行对象,是否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请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律师未就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股权质押、冻结等问题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就资金占用、股权质押、违规担保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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