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3-07-19
发文字号:
交财发〔2013〕436号
发文机关:
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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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部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小竹前瞻:为了有效开展交通运输部部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促进交通运输部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财务风险和廉政风险防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交通运输部部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价暂行办法》。从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应用等方面对工作进行规范。

部属各单位:


为有效开展交通运输部部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财务风险和廉政风险防控,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相关规定,部制定了《交通运输部部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部(财务司)。



交通运输部

2013年7月19日 


附件:


交通运输部部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内部控制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开展交通运输部部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促进交通运输部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财务风险和廉政风险防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交通运输部部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对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对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应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上级单位的有关制度规范以及单位内部的管理规定为依据。


(二)重要性原则。对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时,应配合单位财务管理中心工作,讲究成本效益,重点关注单位重大财务管理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对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评价,应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设计有效性与运行有效性,揭示内部控制缺陷。


(四)综合性原则。对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时,既要听取单位领导和职工、财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也要注意听取和收集单位外部的财政、审计、纪检等机关和中介机构、服务对象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二章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评价工作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设立或指定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价的职能部门与岗位,负责组织与协调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单位内部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六条  对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价,根据需要可采用不同的工作方式,包括由上级单位组织的对下级单位的评价、单位自行组织的对本单位的自我评价、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对下级单位或本单位的评价。


受托对单位进行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价的第三方,应对评价工作中了解或知悉的各种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七条  单位应组建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价项目组(以下简称评价项目组),负责实施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项目组的组成人员应具备承担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八条  评价项目组对派出单位或委托方负责。评价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向派出单位或委托方提交评价报告。


第九条  被评价单位应积极配合评价项目组的工作。


第三章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十条  对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价,应从单位与业务两个层面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与运行有效性进行评价。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设计有效性,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所依据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健全,运行机制、业务流程以及控制环节与要求的设计科学合理。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是指单位制定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设计的运行机制、业务流程以及控制环节与要求,在实际工作中都能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  对单位层面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应着重对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健全性、运行机制以及实际执行情况作出评价。具体评价时,应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财务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二)财务管理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三)财务管理岗位人员配备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四)财务管理关键岗位人员轮岗制度、相关人员回避制度及其实施情况,对不具备轮岗条件的替代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五)财务管理事项的内部授权审批(核)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六)单位部门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或重大服务购买、基本建设等重大财务事项的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七)会计核算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八)财务电子信息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九)财务管理的信息沟通、文件会签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十)财务管理风险评估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财务管理风险应对机制及其运行情况。


(十一)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财务监督检查机制、反舞弊机制及其运行情况。


(十三)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及其实施情况,内部控制缺陷改进与跟踪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十四)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对业务层面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应着重对单位财务管理业务流程及其控制环节与要求设计的科学合理性以及实际执行情况作出评价。具体评价时,应重点关注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基建财务管理和债务、担保管理等业务。


第十三条 对预算管理业务控制评价应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绩效评价等预算管理制度是否合规健全,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


(二)预算管理业务流程是否清晰合理,控制环节的设置以及控制要求是否科学适当。


(三)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是否建立了沟通协调机制。


(四)上报的单位部门预算是否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通过。


第十四条 对收入管理业务控制评价应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收入管理制度是否合规健全,收款、开票与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与相互监督。


(二)收入管理业务流程是否清晰合理,控制环节的设置以及控制要求是否科学适当。


(三)非税收入征管及核算是否合法合规,款项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上缴国库。


(四)经营收入确认及核算是否合规合理,是否及时准确进行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


(五)财政、税务票据是否按规定进行申领、使用、保管、核销和销毁,票据管理是否有专人负责。


(六)单位的各项收入是否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七)有关收入信息在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能否及时沟通,与收入相关的合同协议副本是否交存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支出管理业务控制评价应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支出管理制度与内部授权审批制度是否合规健全,支出申请和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与相互监督。


(二)支出管理业务流程是否清晰合理,控制环节的设置以及控制要求是否科学适当。


(三)与支出相关的合同协议副本是否在财务部门备案,与资金支付有关的财务活动是否经业务经办部门审核确认。


(四)限额以上资金支付是否按规定审批与支付,应使用工资卡、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是否按规定方式支付,财政拨款支出是否符合国库管理制度规定。


(五)各类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支出单据凭证是否真实、合规、完整,审批(核)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六条 对采购管理业务控制评价应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政府采购与其他采购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合规健全并有效执行,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采购活动组织与质疑投诉检查等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与相互监督。


(二)采购管理业务流程是否清晰合理,控制环节的设置以及控制要求是否科学适当。


(三)对于各项采购业务,采购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是否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采购进口产品、变更采购方式是否经过审核审批程序,大宗设备物资或重大服务采购是否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对资产管理业务控制评价应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合规健全并有效执行,财务与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的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与相互监督。


(二)资产管理业务流程是否清晰合理,控制环节的设置以及控制要求是否科学适当。


(三)与资金收付直接相关的银行账户、财务印鉴、银行票据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凭证不得由其他人员代为签字或盖章,以及银行账户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等规定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四)各项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与清查,账实是否相符,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之间是否定期对账。


(五)是否建立了资产信息管理系统,是否按时进行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六)资产的购置、出借、出租以及报废、处置是否经过审核审批程序。


(七)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对外投资是否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对投资项目进行了追踪管理和绩效考核,投资收益是否及时收回,是否建立了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对基建财务管理业务控制评价应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合规健全,基建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与相互监督。


(二)基建财务管理业务流程是否清晰合理,控制环节的设置以及控制要求是否科学适当。


(三)基建项目概预算及有关工程、材料采购等合同协议是否在财务部门备案。


(四)工程价款结算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核,资金支付是否按授权审批并按规定支付。


(五)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是否按规定程序及时编制并经审计。


(六)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否按规定编报并经过审批。


(七)基建竣工项目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交付资产手续。


第十九条 对债权、债务、担保管理业务控制评价应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债权、债务、担保管理制度是否合规健全,债务预算编制或担保提出与审批、合同签订与债权、债务资金管理等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与相互监督。


(二)债权、债务、担保管理业务流程是否清晰合理,控制环节的设置以及控制要求是否科学适当。


(三)债权、债务和担保是否定期核实和清理,责任是否落实。


(四)大额债务举借和偿还、对外担保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五)举借债务和对外担保是否具有风险控制机制。


第四章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条  单位应制定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根据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评价工作。


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对常规性的评价工作作出安排。


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对财务管理的某些业务或事项的内部控制组织专项评价。


第二十一条  单位根据年度评价计划和工作需要对被评价单位实施评价时,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组建评价项目组,确定项目组负责人和评价人员。


(二)评价项目组制定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价实施计划,明确被评价的单位、范围与内容、拟采用的评价方法以及项目组人员分工与评价工作期限等。


(三)向被评价单位下达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价通知。


(四)评价项目组现场审阅被评价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与业务流程,对其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有效性进行测试评价。


(五)编制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在征询被评价单位意见后提交单位。


(六)单位将审核后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整改意见下达被评价单位。


(七)被评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整改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评价测试,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穿行测试、实地查验、问卷调查、抽样、比较分析和专题讨论等方法。


穿行测试法,是指选择某项财务管理业务事项作为测试样本,对贯穿业务流程的所有控制环节进行检查,测试验证业务流程及其控制环节的设计是否完整适当、实际运行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方法。


实地查验法,是指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清查,或者现场检查验证财务管理业务流程及其控制环节是否按设计要求运行的方法。


问卷调查法,是指通过拟定的调查问卷与被评价单位有关人员的回答,了解单位一定范围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有效性情况的方法。


抽样法,是指根据财务管理业务流程,依据业务发生频率及固有风险的高低,抽取一定数量的业务样本,查验判断财务管理业务流程及其控制环节能否按照设计要求持续有效地执行的方法。


比较分析法,是指通过分析经济活动的各类数据,比较数据间的关系、趋势来取得评价证据的方法。


专题讨论法,是指通过召集相关专业人员,就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机制与财务管理业务流程有关控制环节的控制活动进行分析、讨论与评价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根据测试评价的结果,评价项目组应对发现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分类评级认定。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的成因或来源,可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两种类型。对单位内部控制设计不合理、不适当,即使按照现有内部控制设计正常运行,仍然出现或可能出现控制失效现象的,应当认定为设计缺陷。对内部控制设计合理、适当,但实际运行过程中未按照设计要求执行,出现或可能出现控制失效现象的,应当认定为运行缺陷。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对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可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三个等级。单位存在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严重影响了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导致单位已经出现或者可能无法及时发现严重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应当认定为重大缺陷。单位存在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其严重程度虽低于重大缺陷,但仍然出现或可能无法及时发现严重影响实现控制目标的情形,应当认定为重要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第二十四条  评价项目组应根据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评价测试结果,客观、公正地编制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


(二)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与内容。


(三)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有效性的概括评价。


(四)发现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缺陷。


(五)对重大和重要内部控制缺陷的成因分析及整改建议。


第二十五条  被评价单位应根据下达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整改意见,制定整改计划,并将具体整改工作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六条  单位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价职能部门负责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缺陷整改的督办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在一定范围内披露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价结论及整改结果列入对被评价单位或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考核内容内。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执行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给予褒奖;对造成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缺陷的内部机构与责任人提出批评,产生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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