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4-12-25
发文字号:
司发通〔1994〕094号
发文机关:
司法部
收藏

司法部关于监狱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小竹前瞻:该通知对关于省监狱管理局(即原劳改局)审计机构应如何设置问题进行答复。首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不宜设审计厅(局)派驻机构,只设内部审计机构。其次,监狱是特殊的国有企业,属于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由审计署派驻司法部审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直接进行审计。此外,鉴于监狱经济情况的特殊性,属于国家机密,审计机关不应委托社会审计进入监狱进行审计和调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日前,有的省司法厅提出关于省监狱管理局(即原劳改局)审计机构应如何设置问题。经与审计署商洽,答复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不宜设审计厅(局)派驻机构,只设内部审计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是监狱管理局的领导机关,在“三定”中审计厅(局)如需设派驻机构,可设在司法厅这一级。个别省原在劳改局设派出机构的,在这次“三定”中应予调整。


二、监狱是特殊的国有企业,属于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由审计署派驻司法部审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直接进行审计。同时,监狱是国家专政机关,也是近年西方敌对势力,借口“人权”、“劳改产品出口”等攻击我国的热点之一。它们的经济情况,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属于国家机密。因此,审计机关不要委托社会审计进入监狱进行审计和调查。实行国有企业审计查证时,原则上不要将监狱列入由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范围;确实需要的,应与监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计部门协商,由监狱委托司法行政机关举办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三、劳动教养场所可按上述原则办理。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