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报送的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明确本次定向发行尚未确定对象。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截至目前发行工作的进展情况;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已经确定,是否已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若确定,请披露发行对象的相关情况、认购情况及认购资金来源。请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