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2-17
发文字号:
证监会公告〔2023〕37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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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号公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小竹前瞻:该文从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进行起草。旨在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要求。该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公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2月17日


附件: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2.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的立法说明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的立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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