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吉林省地矿局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2016年9月21日
吉林省地矿局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效果,完善内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促进地勘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58号)、《全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实施细则》(吉经审办字〔2015〕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内部审计结果,是内部审计业务职能处室依法依规实施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审计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以局正式文件下发的审计意见以及其他审计文书资料等所反映的事实、作出的内部审计工作结论和建议、意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内部审计结果运用,是局各业务职能处室和被审计单位,将审计结果作为评价整改情况,落实整改情况并报告,监督、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规范资金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健全完善财务制度,制定人事、劳动、工资改革方案,实行经济责任制考核、开展地质工程与安全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应当坚持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保守秘密,适度公开;
(三)审用结合,成果共享;
(四)统一领导,分工协作。
第五条 建立内部审计结果运用责任制。
(一)审计业务职能处室负责对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的跟踪、评价。
(二)被审计单位负责对内部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
(三)监察业务职能处室负责依据内部审计结果对违纪问题进行查处、督办。
(四)财务业务职能处室负责依据内部审计结果对财务管理问题的落实进行业务指导。
(五)人事业务职能处室负责在人事、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地勘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管理工作中,将内部审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六)产业发展业务职能处室负责在指导局属各单位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以及在产业结构调整、矿业开发、招商引资、市场开发合作、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指导与服务工作中,将内部审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七)地质工程与安全业务职能处室负责在开展全局地质工程和安全生产工作时将内部审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审计业务职能处室在内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每年12月至次年1月将审计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内部审计结果综合报告,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以文件形式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意见,并抄送局监察、人事、财务等相关业务职能处室;
(二)对被审计单位整改结果进行评价、对尚未达到整改效果的被审计单位提出指导意见;
(三)对带有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或个别存在的重大违纪问题,区别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在内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被审计单位应在党政领导班子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同时在6个月内向局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情况报告包括:内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尚未整改的原因,准备采取的主要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根据审计建议采取的措施及建立、完善制度的情况。
第八条 监察业务职能处室在内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局下发的内部审计意见发现线索,依法依规查处违纪行为;
(二)将内部审计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党纪,指导局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督促、监督内部审计意见的落实,组织相关业务职能处室联合督查内部审计发现的整改难以到位的问题。
第九条 人事业务职能处室在内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将内部审计结果作为对被审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二)将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将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编制、人事、劳动、工资、保险福利等方面法规、方针、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财务业务职能处室在内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内部审计结果,加强全局会计核算和财务决算工作,落实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监督管理,以及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工作;
(二)依据业务职能指导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
(三)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多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措施。
第十一条 产业发展业务职能处室在内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在地勘单位改革、改组、改造及国有企业的监管和业务指导过程中,有效运用内部审计结果;
(二)将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被审计单位所属企业经营业绩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将内部审计结果作为经济责任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地质工程与安全业务职能处室在内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在全局地质工程经营情况分析和总结时有效运用内部审计结果;
(二)将内部审计结果作为制定全局地质工程及安全生产计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强化监督检查,促进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涉及多个业务职能处室的复杂问题、被审计单位整改不到位的问题,由局统一组织开展专项督办;对历年整改不到位的问题,成立由相关业务职能处室组成的联合督查组,重点进行督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地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