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规范跟踪审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跟踪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浙江省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自立项批准至竣工投产过程中的重点环节、重要节点,进行动态和持续的审计监督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三)政府以特殊国有资源和优惠政策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五)涉及国家战略和公共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对象为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审计机关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审计机关通过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及时揭露问题,强化审计整改,保障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和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量力而行,有计划地确定重大政府投资跟踪审计项目。
重大政府投资跟踪审计项目立项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本级政府交办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
(二)国家宏观政策要求;
(三)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四)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具有一定规模的工程项目;
(五)其他需要开展跟踪审计的重大工程项目。
审计机关应加强与财政、建设、发改、建设主体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逐步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备选数据库。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增强重大政府投资跟踪审计项目的计划管理,编制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跟踪审计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组织方式、审计重点等内容。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安排要为临时和突发项目留有余地。
第九条 审计机关就一个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制发一次跟踪审计通知书,在过程中按审计重点环节、重要节点可以制发跟踪审计通知函。
第十条 审计组应当对跟踪审计项目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内容和重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可以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发现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在阶段性审计报告中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并在下一阶段审计报告中反映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定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六)土地利用和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七)工程造价情况;
(八)投资绩效情况;
(九)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审计目标、审计资源等因素,选择项目中全部或部分重点环节、重要节点进行跟踪审计监督。按投资控制的特点,一般包括以下环节:
1、前期阶段。投资估算与设计概算编制、征地拆迁等相关内容。
2、实施阶段。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等相关内容。
3、竣工交付阶段。工程结算、财务竣工决算等相关内容。
对重点环节、重要节点以外的审计内容审计组可以采取专项审计的方式实施监督。项目有若干标段时,可选择重要标段突出重点进行监督。
第四章 审计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可根据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管理水平等因素,采取以下三种跟踪审计组织方式,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适时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1、审计机关直接审计。审计机关成立审计组,组长与主审由审计机关人员担任,制定有关审计方案和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2、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工作。审计机关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由审计机关出具相关的审计工作方案,制定审计目标,明确审计重点,指导、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3、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机关根据项目特点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跟踪项目开展审计,由建设单位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审计机关对中介机构编写的审计方案、审计报告进行指导。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独立的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跟踪审计工作经费按照不同的组织方式确定经费保障渠道。由审计机关直接实施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跟踪审计的,工作经费由财政预算保障。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跟踪审计的,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 参与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在公开招投标确定的中介机构中进行选择。具体购买服务的管理工作依据我局制订的相关文件执行。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将其承担的审计工作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有权对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并利用经核查的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积极采集和运用与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相关的数据信息,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高跟踪审计效率。
审计机关应利用政府监管信息平台等信息系统,探索建立联动的数字化监管机制,推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联网跟踪审计。
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联网跟踪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跟踪审计中发现环境保护、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进度、资金管理使用等对项目建设造成重大影响或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事项,必须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经审计机关批准后向被审计单位及时通报,并责令整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人员、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审计人员应遵守审计廉政“八不准”制度,加强内部质量控制,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利用审计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隐瞒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得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不得参与建设管理决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将按照《浙江省审计厅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考核与管理,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有关违纪违规行为时,将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审计局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适用本办法,区、县(市)审计机关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杭州市审计局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