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0-06-27
发文字号:
教财〔2000〕16号
发文机关: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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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

小竹前瞻:该意见提出了对教育系统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和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要求。各部门和单位应对各种资金来源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包括建设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工程项目执行情况和合同内容的有效性等。审计机构应支持内审开展工程项目审计,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相关规定或实施办法,并建立和健全经济责任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根据规定进行处罚。教育部将对这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调研。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系统的基本建设资金不断增加,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为了加强管理,避免损失浪费,许多部门和单位都开展了对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通过审计,降低了工程造价,节约了工程投资;维护了教育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基建、修缮部门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为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加大对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教育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对各种资金来源的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均应进行审计。修缮(装饰)工程项目审计的资金起点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二、对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批准情况;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内容的有效性、真实性。


2.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材料设备的采购;隐蔽工程的验收;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工程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3.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监理报告及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由各部门、各单位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具体委托事项由审计机构办理,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四、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预付项目工程款应留足尾款。基建、修缮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五、各部门、各单位应支持内审开展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在人员和经费上给予保证。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六、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实际,制定和修订关于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规定或实施办法。同时,建立和健全基建、修缮管理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制,一方面使基建、修缮管理部门的各级领导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另一方面根据审计出的问题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开展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请各部门、各单位给予充分的重视。我部将对这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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