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结算参与机构:
为完善质押式回购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调整债券分期偿还规则,我公司对《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调整《办法》附件中深圳市场债券类产品的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将计算公式中的“100元”改为“面值”。
调整后,深圳市场债券类产品的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为:标准券折算率=全价估值×折扣系数÷面值。
二、新《办法》自2020年3月23日起实施。3月23日(以下简称“T日”)按照新《办法》计算和发布标准券折算率(值),T+2日适用。T日和T+1日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值)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新《办法》实施之日起,我公司《关于发布<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6〕87号)同步废止。
四、请各结算参与机构按照新《办法》规定,及时完成相关准备工作,确保顺利过渡。同时,应就新《办法》修订内容和引起变化,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宣传与培训,防范回购风险。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