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完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依据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及上交所《关于转融通证券出借涉及证券持有期计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内容主要为:
1.新增证券出借人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关于“持有期计算”的具体方案。
2.补充明确科创板证券出借及转融券业务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科创板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现予发布实施,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