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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申请报告》(华基文〔2022〕486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8号)、《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2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设立华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股权)。华夏股权注册地为北京市,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由你公司全资,业务范围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子公司筹建工作,足额缴付出资,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配备人员、系统、场所。筹建情况通过北京证监局现场检查前,不得实际开展业务。
三、你公司应当加强对华夏股权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督促华夏股权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不得进行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四、华夏股权组建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和北京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