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11-3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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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

小竹前瞻:该文是“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模板。包括足额派发现金股利、将红利足额汇至乙方账户、未按时支付红利款甲方承担的责任等内容,用来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做好港股通H股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派发股票现金红利的相关工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利,甲方作为H股公司,乙方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港股通投资者取得的甲方H股股票,甲、乙双方就下列事项达成协议:


第一条甲方应将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按时足额直接派发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派发的现金红利后,通过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


第二条甲方应在现金红利派发公告日前向乙方提交甲方股东大会决议及H股现金红利派发业务通知书,红利价格应以人民币标价。


第三条乙方对甲方提交的H股现金红利派发业务通知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乙方在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下一内地交易日闭市前将甲方实际发放红利股数、实际发放红利金额、红利款总额和港股通投资者持股明细等数据传送给甲方。甲方在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后五个内地交易日内应向乙方提交现金红利确认表,并获得乙方的确认。


甲方收到上述数据后,应妥善使用,由于不当使用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应在公告的现金红利发放日16 00前将现金红利款人民币总金额足额汇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条甲方不能按时将现金红利款总额足额汇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时,甲方应立即将不能按时汇款的原因和延迟发放后新的发放日期安排书面通知乙方,并于原定的现金红利发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发布延迟发放公告。甲方应根据新的发放日期安排,在更新后的公告发放日的1600前将实际应发放现金红利总额足额汇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甲方向乙方发放现金红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应缴纳红利所得税的港股通投资者,甲方应扣除相关红利所得税税款后发放给乙方。甲方应按期将所扣除税额缴付征管机关。


第七条除有法律规定或另有协议约定外,甲方无权收回已由乙方发放的现金红利。


第八条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现金红利款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现金红利款导致乙方未能对港股通投资者按时、足额发放现金红利款,以及甲方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通知和公告义务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因H股现金红利派发相关事宜产生纠纷的,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互谅的态度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因国家法律法规、业务政策发生变化,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因甲方公司性质变更不再属于H股公司的,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相关变更情况,经乙方审核确认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甲方向乙方发放H股现金红利时,H股现金红利派发业务通知书和现金红利确认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每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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