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从事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环境修复等环保服务业务的,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
上市公司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环境修复等单一业务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净利润30%以上的,应当比照本指引披露相关的行业经营性信息。
本所从事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环境修复等环保服务业务的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的各项原则规定。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一节 年度报告
第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所属环保细分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环保政策、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行业周期波动特点及所处的周期阶段、经营区域、季节影响等情况,并结合行业发展状况和影响因素,披露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和劣势。
公司引用第三方数据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披露数据来源。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主要的经营模式和行业上下游情况。公司可以使用表格、图片、流程表、列举等方式进行辅助描述。
公司拥有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环境修复等多业务板块的,应当分别披露各类业务的上述情况。
公司已在前次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其经营模式,报告期内未进行调整的,可以简化披露并提供查询索引。报告期内发生调整的,应当披露调整的原因,并分析新模式的特点、优劣势和风险。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使用的主要技术或工艺情况,包括技术优势、风险因素、发展前景等,并结合主要业务所涉及的国内外最新技术及相关进展,分析其与公司所使用技术的差异,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五条上市公司从事大气污染治理业务并涉及环保设备销售的,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及其近三年价格走势,并量化分析价格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二)产品核心部件的构成、各部件占产品成本的比例、自制或外购的情况;
(三)按照主设备规模分项披露全国新增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的数量和金额,公司取得的项目数量和金额及占全国新增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的比例,并分析公司的市场占有情况;
(四)按照主要产品分项披露报告期内订单情况,包括订单中标时间、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治理工艺、入口污染物指标、出口污染物指标、验收通过日期、报告期内完工进度、确认的收入等。合同金额占同类产品当期销售收入10%以下的,可免于披露上述信息。
第六条上市公司从事大气污染治理运营业务并采用项目运营方式的,应当披露以下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
(一)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开发建设周期、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当期已投入金额、利息资本化金额等;
(二)项目运营情况,包括运营期限、收费标准、运营期间支出以及政府补贴情况等。
项目涉及的合同投资金额占全部运营项目投资总额10%以下,或项目预计运营收入占当期项目运营收入总额10%以下的,可免于披露上述信息。
第七条上市公司从事固体废弃物处理业务的,应当按照垃圾处理类型分别披露以下信息:
(一)垃圾处理资质类别、取得条件、拥有资质情况及有效期限;
(二)各类垃圾处理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及毛利率情况,各类垃圾处理收入同比变化30%以上的,应当披露变化原因;
(三)全国及公司主要经营地区(分省、直辖市)同类垃圾总处理量(万吨)、公司的处理量及占总处理量的比例,并分析公司的市场占有情况。
第八条上市公司从事生活垃圾、污泥等固体废弃物处理及发电业务的,应当披露重要项目的以下信息:
(一)设备情况,包括垃圾焚烧项目的主要设备及功能、按照外购、租赁、自制等方式分类披露设备取得情况,及上述不同取得方式的设备折旧或摊销金额分别占项目总成本的比例,公司对外销售相关设备的,还应当披露设备销售的具体情况;
(二)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开发建设周期、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当期已投入金额等;
(三)项目运营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合同签订日期、废弃物类型及处理方式、总投资额、设计产能、产能利用率、投产时间、项目状态、特许经营期限及到期日、垃圾处置费标准等;
(四)发电业务情况,公司从事固体废弃物处理并发电的,应当披露每个项目的发电效率、发电量、上网电量、上网电价、补贴政策及期限,并说明总收入中垃圾处置费和补贴电价的构成比例。
单个项目收入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10%以下的,可免于披露上述信息。
第九条上市公司从事工业废物和危险废弃物处理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废弃物类型、处理方式、及对处理后垃圾的处置情况。
公司从事对垃圾进行再利用相关业务的,还应当披露再利用的方式、销售渠道、销售收入及其占总收入的比例等情况。
第十条上市公司从事环境修复业务的,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按照城市环境修复、矿山修复、耕地修复等业务类型分项披露的各业务收入和收入占比,各项业务收入同比变化30%以上的,应当披露变化原因;
(二)项目中标时间、合同金额、交易对方、修复方式、实际开工时间、完工进度、收入确认及项目回款情况。项目主要采用设备修复方式的,应当按照外购、租赁、自制等方式分类披露设备取得情况及其金额分别占项目总成本的比例。
项目总收入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10%以下的,可免于披露上述信息。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以下财务信息:
(一)开发与项目运营相关的衍生金融产品情况,包括该衍生产品的基础资产、核心合同或协议条款、产品类型、现金流、盈利模式及相关风险等;
(二)结合公司销售模式、客户类型、结算方式等,披露收入确认政策和时点,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销售收入的,应当披露衡量完工进度的方法及依据;
(三)结合报告期末公司已取得的项目及公司现有资金情况,分析披露公司资金需求及筹资安排。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业务涉及项目运营的,应当按照运营方式分类披露运营项目相关关键财务指标,包括报告期末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无形资产、预计负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等。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政府补助的主要内容和报告期内合计金额,并说明政府补助的持续性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金额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在临时报告中已披露的中标合同,存在长期未签订正式合同或签订正式合同后长期未实施的,应当披露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在设备生产、项目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发生影响生产经营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项目运营涉及特许经营权,且特许经营权的权利、义务、执行等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变化情况、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所属细分行业相关国家或地方环保政策、补贴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变化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发生销售的设备验收不合格被退回,影响重大的,应当及时披露销售退回的情况、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从事固体废弃物处置业务或环境修复业务的,公司在选址或前期整理阶段,出现因社区管理、劳工政策等导致项目停滞或对项目推进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新增订单金额、在手订单金额及订单状态。
从事项目运营并发电的,应当按照区域分项披露发电量、上网电量和上网电价,以及截至报告期末各区域累计发电量、上网电量和已结算电量。
第三节 附则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七号——水的生产与供应》。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环保行业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大气污染治理:指脱硫、脱硝及除尘等治理气体污染的环保业务。
(二)固体废弃物处理:指对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等进行处理以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业务。
(三)环境修复:指对被污染的环境采取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技术措施,使存在于环境中的污染物质浓度减少或毒性降低或完全无害化。
(四)污水处理:指为使污水达到排水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对其进行净化的过程。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