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以下简称广电传输)相关业务的,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
本所广电传输业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的各项原则规定。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一节 年度报告
第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广电传输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宏观经济政策、国家及地方税收、产业规范和行业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广电传输业发展现状和影响因素,披露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和劣势、业务拓展的风险等情况。
相关行业发展状况和影响因素包括行业发展趋势、新兴经营模式发展情况、竞争格局、行业风险因素以及有线电视、IPTV(交互式网络电视)和OTT(以Over-The-Top方式服务的互联网电视)等业态的竞争形势等。
公司引用第三方数据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披露数据来源。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公司在下一代网络广播电视网建设(NGB)、三网融合等方面的布局,披露公司发展战略、已经采取的措施和阶段性成果、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经营计划,包括下一年度的版权采购、市场营销、机顶盒的发放和更换、骨干网铺设等规划,及其较本年度的增减情况。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业务、宽带接入、增值业务、工程建设收入、配套收入以及其他业务等业务类型分项披露各业务收入、收入占比等经营数据。相关数据同比变化重大的,公司应当披露变化原因。
对于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业务占总收入比例的变化情况,公司应当结合目前的发展战略、业务拓展、产业布局及市场竞争情况进行单独分析。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宽带接入费、城建配套维护费、增值业务的收费区间及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并分析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采用捆绑销售模式的,可以披露相关主要套餐的价格区间。
第七条上市公司从事基本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应当披露相关业务的主要盈利模式、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分析其与基本业务的协同效应,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前款其他业务的营业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30%以上的,公司应当按细分业务板块分项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及同比增减情况,并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未达到该款标准的,公司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披露经营情况。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特点,披露以下经营信息:
(一)公司从事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业务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有线电视城网用户数和农网用户数、高清电视用户数、终端数、双向网改覆盖用户数及覆盖率、双向网改渗透用户数及渗透率,以及上述用户净增长量及用户净增长率等;
(二)公司从事宽带接入业务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居民用户数量、专网数量,以及上述用户净增长量及用户净增长率等;
(三)公司从事增值业务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付费频道和互动用户的数量、平台注册用户数量、年度点播量、付费节目点播量、ARPU值(每用户平均收入,下同),以及上述用户净增长量及用户净增长率等;
(四)公司应当披露基本业务的ARPU值,若出现重大变化应当披露原因并进行分析;
(五)公司影视内容方面,应当披露集成、外购、联合制造等内容来源比例,以及高清频道和付费频道数量、点播节目及高清节目时长、电视影音平台的特色模块及发展情况等。
第九条上市公司投资影视剧且影响重大的,应当披露影视剧拍摄计划、拍摄进度、许可资质的取得情况、合作方式、账面余额等。
第十条上市公司提供在线游戏、医疗或教育服务,影响重大的,应当披露相关业务模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用户数量、ARPU值、充值流水等信息。
相关固定营业成本无法进行准确分摊的,公司应当披露变动成本情况,并对上述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项目类别披露重大业务建设项目投入情况,包括项目总预算、项目进度、资金来源、资金成本、报告期内投入金额、累计投入金额及项目收益情况等。项目进展出现重大变化或者重大差异的,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
公司还应当披露下一年度重大业务建设计划,包括重大项目内容、总预算、资金来源、融资安排等。
业务建设项目包括网络及机房建设、机顶盒及智能卡更换与投放、大型业务平台的搭建等与公司主营业务开展相关的资本性支出项目。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营业成本的主要结构,包括人工成本、智能卡及机顶盒等摊销成本、网络运行维护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器材费用等。成本构成同比变动重大的,公司应当结合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披露变动原因、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政府补助、政府采购的主要内容,及机顶盒、智能卡、网络设备等的会计摊销政策,并分析对公司当期及未来业绩的影响。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行业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行业性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与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城建配套维护费、宽带接入费、增值业务收费区间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开展新业务或进行相关合作,影响重大的,应当披露相关业务所处的行业现状、盈利模式、竞争格局、风险因素、公司竞争优势和劣势,并分析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协同效应。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因启动网络改扩建、机顶盒更换、平台搭建等需增加资本支出,且影响重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资本支出的金额及融资安排,并披露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以下主要经营数据:
(一)有线电视用户数量;
(二)宽带用户数量;
(三)基本业务的ARPU值;
(四)付费点播量。
第三节 附则
第十九条本指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基本业务包括: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指主终端、副终端有限电视费收入、高清电视收费收入;
宽带接入:指为居民及企业提供的宽带及相关服务;
增值业务:指互动、点播、收费频道等业务;
工程建设收入:指城建配套收入、用户安装工程收入;
配套收入:指频道收转费、商品销售收入等。
(二)其他业务:指除基本业务以外的非传统业务,如智慧城市、大数据业务、影视剧销售、广告等。
第二十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