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12-02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6〕73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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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酒制造

小竹前瞻:该文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酒制造业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明确指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酒制造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应该如何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包括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消费政策、产业规范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公司的发展状况、经营模式、产品情况、原料采购情况、产品销售情况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酒制造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上市公司,应当比照本指引披露相关的行业经营性信息。


本所酒制造业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的各项原则规定。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一节 年度报告


第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酒制造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消费政策、产业规范、国家及地方行业政策、国家及地方税收政策、进出口政策、环保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酒制造业的发展状况、公司行业地位等信息。


公司可以对比全国或地区酒制造业产销情况等行业指标与相关行业经济数据,结合行业发展和趋势分析,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与行业发展是否一致。


公司应当结合业务规模、经营区域、产品类别和特点、供求关系等情况,披露所在细分行业或主要区域的市场竞争格局、发展趋势、公司市场地位、竞争优势和劣势。


公司引用第三方数据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披露数据来源。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经营模式,重点分析公司主要产品、生产模式、销售模式等要素,并披露公司在原料采购、生产工艺流程、品牌经营、渠道管理及促销等方面的运作策略和方式。公司存在多种经营模式的,应当分别披露相应信息。


公司应当结合自身及所处产业的特点,具体分析公司经营模式的竞争优势和劣势、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应对措施。


公司已在前次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其经营模式,报告期内未进行调整的,可以简化披露并提供查询索引。报告期内发生调整的,应当披露调整的原因,并分析新模式的特点、优劣势和风险。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产能与开工情况,包括设计产能、实际产能、在建产能及投资建设等情况。公司还应当结合市场供求变化,披露产能实现对公司的影响。


第五条公司应当披露成品酒、半成品酒(含基础酒)的期末库存量。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以下产品情况:


(一)产品档次及其划分标准、主要代表品牌;


(二)各档次产品的产量、销量、产销率、销售收入及同比变动情况;


(三)产品结构变化情况,并结合产品结构特征,分析公司经营策略。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以下原料采购情况:


(一)采购模式,包括自产供应模式、合作供应模式和市场采购模式等;


(二)原料类别,包括酿酒原材料、包装材料和能源等;


(三)不同采购模式下各原料类别的采购金额及占当期总采购额的比重。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以下产品销售情况:


(一)销售模式,包括直销模式、代理模式等;


(二)销售渠道,包括直销渠道(含团购)、批发代理渠道等,以及不同销售渠道的销售收入、销售量等;


(三)分区域情况,按照国内与国外(如适用),以及国内不同管理片区披露相应地区分部的销售收入、销售量及占比;


(四)经销商情况,按照不同管理片区分类披露报告期内经销商数量及存续情况,包括增加和减少的经销商个数、增加和减少的经销商当年度及上一会计年度销售收入,经销商数量同比变化30%以上的,应当披露变化原因。


公司可以披露经销商管理情况,包括销售目标管理、库存管理、销售价格管理、渠道管理、培训管理、考核管理等。


第九条上市公司有线上销售渠道的,应当披露主要线上销售平台以及报告期内线上销售产品的产品档次、销售收入、毛利率、及同比增减情况,并披露公司未来线上经营战略。


线上销售渠道的营业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10%以下的,可免于披露上述信息。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经营模式,披露报告期内以下主营业务构成情况:


(一)按照产品档次分项披露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及同比增减情况,毛利率同比变动5个百分点以上的,应当披露变化原因;


(二)按照销售渠道分项披露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及同比增减情况,毛利率同比变动5个百分点以上的,应当披露变化原因;


(三)按照地区分部分项披露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及同比增减情况,毛利率同比变动5个百分点以上的,应当披露变化原因;


(四)公司应当披露原料成本、人工成本和制造费用等成本构成情况。成本构成因素同比变化20%以上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影响程度和应对措施。


上市公司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采用其他分类标准分析披露主营业务收入构成的经营信息,并保持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点、自身经营销售模式、渠道管理特点,披露报告期内以下销售费用情况:


(一)销售费用的具体构成和比重、销售费用总额和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销售费用同比变化30%以上的,应当披露变化原因;


(二)广告宣传费用同比变化30%以上的,应当披露具体构成和各项费用比重,包括全国性、地区性广告费用金额及比重;


(三)促销费用同比变化30%以上的,应当披露促销政策变化的原因。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企业会计准则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披露以下行业具体会计政策和财务信息:


(一)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


(二)预收款项的账龄结构、预收账款金额前五名的合计金额及比例;


(三)库存成品酒、半成品酒(含基础酒)等主要存货的期末余额和各库龄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况;


(四)生产环节使用可循环使用的酒瓶、塑格物等包装材料,或销售促销环节使用冰柜等促销品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应包装材料或促销品的会计政策。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发生行业经营环境变化、产业政策调整等行业及市场风险,或原料供应、销售渠道变化等经营风险事件,对公司影响重大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与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因温度、水文等自然环境变化或自然灾害等重大事件造成公司生产经营条件、产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销售模式发生重大变化、新增或退出重要的销售渠道、销售管理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新增或退出重要经销商、与经销商发生重大纠纷的,应当及时披露变化情况、具体原因,并说明对公司销售经营和当期销量、销售金额等财务数据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收入占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的产品提价或降价,且影响重大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相关产品最近一期营业收入、毛利率等经营数据,以及价格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收购同行业公司股权,影响重大的,除按照本所资产收购或关联交易等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进行披露外,还应当披露收购标的的产能、产品结构、主要品牌和目标客户群、经销商数量和地区分布情况,并说明本次收购后的产品及品牌整合计划、后续经营模式和风险。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大的产品质量事件和消费者投诉事件,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已经或可能面临的处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解决方案及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的影响等。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以下主要经营数据:


(一)报告期经营情况,包括按照产品档次、销售渠道、地区分部分类披露的营业收入,销售渠道营业收入低于营业收入总额10%的,可免于按销售渠道类型披露;


(二)报告期经销商变动情况,包括新增或退出的经销商数量、经销商总数的增减变化情况。


公司可以披露季度内订货会的情况,如订货会召开次数和时间、订货金额及同比增减情况等。


第三节 附则


第二十条本指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基础酒:指经发酵、蒸馏而得到的未经勾兑的酒。


(二)线上销售:指顾客通过计算机、手机或其他设备等利用互联网渠道购买商品而实现的销售。


(三)产量或销量:指以升/千升为单位计量的相关产品数量,公司以其他度量为单位的,应予以说明。


(四)片区:指销售收入对公司营业收入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区域,公司可自行划分片区并说明划分标准,原则上,销售收入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销售区域应划分不同片区。


(五)重大变化或重大事项:除《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的重大变化或重大事项外,还包括上市公司的酒销量、销售金额等的变化累计分别占上年度公司酒销量、销售金额的10%以上的重大变化或重大事项。


上市公司可引用相关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有关定义和标准作为释义,但应当说明引用来源和具体定义。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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