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10-26
发文字号:
证监会公告〔2018〕33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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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号公告】《〈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4号》

小竹前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4号》,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人数没有限制,但如果发行对象不符合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则只能买卖其所认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而持股平台不得参与认购。

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10月26日


附件:《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4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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