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锂离子电池制造行业申请挂牌公司的首次公开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且从事锂离子电池制造业务的公司,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锂离子电池制造公司是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并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规定的行业分类,属于锂离子电池制造行业的申请挂牌公司。
锂离子电池制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属于本条所规定的锂离子电池制造公司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10%及以上的,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 锂离子电池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及全国股转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指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四条 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当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五条 公司应当针对行业和自身特点,遵循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于公开转让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充分披露影响其经营活动的重大风险因素,如政策变化风险、产品或技术迭代风险、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现金流短缺风险、产品质量风险、客户及供应商依赖风险、核心人才流失风险等。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对锂离子电池制造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进出口贸易政策等相关政策及其变化情况,并说明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所处锂离子电池产业链的位置、所处细分行业的发展情况、市场规模、技术水平、行业壁垒、竞争格局及未来发展趋势等,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分析说明公司或主要产品在行业或主要经营地区的市场地位,披露公司的业务前景和发展规划。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结合锂离子电池及原材料生产关键技术和工艺、品牌和知识产权、研发人员、客户合作模式及客户粘性等,说明并披露公司在获取客户、扩大市场份额、改善能量密度及循环寿命等关键性能指标、提升产品成本控制水平等方面的核心竞争优势和主要劣势。
第九条 公司报告期内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因热失控、热扩散等引发自燃、爆炸等产品质量事件,导致重大诉讼、仲裁或媒体重大质疑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已经或可能面临的处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在报告期内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的,应当披露处罚原因、内容以及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生产经营中产生的重金属等污染物种类及处置措施、锂离子电池回收措施、报告期内环保投入,污染物排放许可办理情况、建设项目履行的环境评价与环保验收的审批或备案程序,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因环保事项受到的行政处罚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正负极材料、电解液(含电解质)、隔膜、单体电池、电池组及电池管理系统等主要产品或业务的产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生产线的产能、产能利用率、在建产能,生产线非正常停产、检修、整改、复产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锂离子电池原材料业务的,应当按照细分行业披露下列关键技术或性能指标:
(一)从事正极材料业务的,披露正极材料技术路线(产品类型)、比容量、一致性水平、循环寿命、倍率性能等;
(二)从事负极材料业务的,披露负极材料主要原料、比容量、循环寿命、倍率性能等;
(三)从事电解液业务的,披露电解液主要构成、循环寿命、一致性水平、导电性能等;
(四)从事隔膜业务的,披露隔膜技术路线(干法、湿法等)、穿刺及拉伸强度、厚度、孔隙率、稳定性等。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锂离子单体电池或电池组业务的,应当披露主要产品的技术路线、下游应用领域、能量密度、倍率性能、充电时间、安全性等关键技术或性能指标。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锂离子单体电池或电池组业务,其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领域的,还应当披露如下信息:
(一)产品的体积密度、续航时间等关键性能指标;
(二)电池材料、结构、技术工艺等方面的优势;
(三)产品的主要应用场景。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锂离子单体电池或电池组业务,其产品主要应用于动力领域的,还应当披露如下信息:
(一)产品的续航里程、循环寿命等关键性能指标;
(二)成本主要构成及降低成本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改善生产技术和工艺路线、引入新材料等;
(三)是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电池回收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锂离子单体电池或电池组业务,其产品主要应用于储能领域的,还应当披露如下信息:
(一)产品的循环寿命、日历寿命、储存效率等关键性能指标;
(二)具体用途、应用场景及工作环境;
(三)安全防护技术及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收到的政府补助金额明细,报告期内公司业绩对政府补助存在较大依赖的,还应当进行重大风险提示,并分析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结合锂离子电池或原材料主要客户性质、信用政策、行业特点等,分析披露应收账款账龄、金额、坏账计提情况、可能面临的坏账损失风险等;结合期后回款、报告期内及期后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和业务拓展情况,分析披露公司是否存在营运资金短缺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