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锂离子电池制造挂牌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锂离子电池制造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锂离子电池制造挂牌公司是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并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规定的行业分类,属于锂离子电池制造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循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股转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如本指引与上述规定要求披露的部分内容相同的,公司可以采取索引的方式披露,避免重复。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指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四条 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当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二章 年度报告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本章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针对行业和自身特点,遵循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充分披露影响其经营活动的重大风险因素及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变化风险、产品或技术迭代风险、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现金流风险、产品质量风险、客户及供应商依赖风险、核心人才流失风险等。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对锂离子电池制造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新能源补贴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进出口贸易政策等相关政策发生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结合电池及原材料生产关键技术和工艺、品牌和知识产权、研发人员、客户资源等,披露公司在获取客户、扩大市场份额、改善电池能量密度及循环寿命等关键指标、提升成本控制水平等方面的核心竞争优势和主要劣势。
报告期内,公司的核心技术工艺、知识产权、研发人员等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因行业内产品或技术路线重大突破导致公司主要产品被替代或淘汰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对自身竞争优势产生的具体影响。
第九条 公司报告期内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因热失控、热扩散等引发自燃、爆炸等产品质量事件,导致重大诉讼、仲裁或媒体重大质疑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已经或可能面临的处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生产经营中产生的重金属等污染物处置措施、锂离子电池回收措施以及环保投入等情况。报告期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违规事件的,应披露违规事件的具体情形、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正负极材料、电解液(含电解质)、隔膜、单体电池、电池组及电池管理系统等主要产品或业务的产能及销售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30%以上的主要产品或业务的产能、产能利用率、在建产能,生产线非正常停产、检修、整改、复产等情况;
(二)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30%以上的主要产品或业务的销售量、销售收入、销售毛利率及其变化情况;
(三)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30%以上产品的销售均价较期初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当详细说明波动原因及未来的价格变动趋势,并结合价格和销量变化说明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锂离子电池原材料业务的,应当按照细分行业披露下列关键技术或性能指标:
(一)从事正极材料业务的,披露正极材料技术路线(产品类型)、比容量、一致性水平、循环寿命、倍率性能等;
(二)从事负极材料业务的,披露负极材料主要原料、比容量、循环寿命、倍率性能等;
(三)从事电解液业务的,披露电解液主要构成、循环寿命、一致性水平、导电性能等;
(四)从事隔膜业务的,披露隔膜技术路线(干法、湿法等)、穿刺及拉伸强度、厚度、孔隙率、稳定性等。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锂离子单体电池或电池组业务的,应当披露主要产品的技术路线、下游应用领域、能量密度、倍率性能、充电时间、安全性等关键技术或性能指标。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锂离子单体电池或电池组业务,其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领域的,还应当披露如下信息:
(一)产品的体积密度、续航时间等关键性能指标;
(二)电池材料、结构、技术工艺等方面的优势;
(三)产品的主要应用场景。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锂离子单体电池或电池组业务,其产品主要应用于动力领域的,还应当披露如下信息:
(一)产品的续航里程、循环寿命等关键性能指标;
(二)成本主要构成及降低成本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改善生产技术和工艺路线、引入新材料等;
(三)是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电池回收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锂离子单体电池或电池组业务,其产品主要应用于储能领域的,还应当披露如下信息:
(一)产品的循环寿命、日历寿命、储存效率等关键性能指标;
(二)具体用途、应用场景及工作环境;
(三)安全防护技术及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披露财务报告附注时,应当同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报告期内收到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重,并说明政府补助的持续性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二)结合主要客户性质、信用政策、行业特点等,分析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账龄、金额、坏账计提情况、是否存在可能无法收回的风险等。存在境外销售收入的,还应当披露销售回款情况。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所在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或其他行业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其他行业性重大事件,对公司具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第十九条 市场出现新产品或技术路线,或者公司自身实现技术突破,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主要产品价格、行业定价模式、原材料价格、消耗能源价格等发生变动,影响重大的,应当及时披露变动情况、影响程度和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出现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分析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主要客户的采购政策或主要供应商的销售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预计对当年业绩或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公司与下游重要客户签订正式供货协议,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因热失控、热扩散等引发自燃、爆炸等产品质量事件,导致重大诉讼、仲裁或媒体重大质疑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后续处理措施等。
公司发生重大环保或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对公司当期及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