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7-03-09
发文字号:
发改财金〔2017〕454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部委、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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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小竹前瞻:为推进诚信建设,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将受到联合惩戒。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合作备忘录。主要从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机制、惩戒措施及实施部门和单位等方面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涉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涉金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严厉打击涉金融违法失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务员局、外汇局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宣传部

中央编办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公务员局

外汇局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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