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6-27
发文字号:
证监会公告〔2018〕22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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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号公告】《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小竹前瞻:中国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规范聘请第三方机构,遵守法律法规,禁止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行为。证券公司应建立内控机制,合理使用第三方服务,严格管控和审查聘请行为。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应以自有资金支付费用,并在提交项目申请时披露相关信息。证券公司应对服务对象核查并发表意见。违反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该规定适用于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基金公司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执行。

现公布《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6月27日


附件:《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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