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6-06
发文字号:
证监会公告〔2018〕11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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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号公告】《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

小竹前瞻: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人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保荐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并对起草情况进行说明。附件:《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起草说明

现公布《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监会

2018年6月6日


附件:


1.《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


2.《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起草说明《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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