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7-05-16
发文字号:
发改运行〔2017〕946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变更)、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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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等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

小竹前瞻: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将受到联合惩戒。联合惩戒对象包括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惩戒措施包括强制退出电力市场、将失信状况作为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列入税务管理重点监控对象、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限制获得荣誉等惩戒措施,并通过指定网站公布失信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要求,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加快推进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国家能源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中 央 文 明 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国  资  委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国 家 能 源 局

全 国 总 工 会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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