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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号公告】《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
小竹前瞻:为了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工作,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 号)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32 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附件:1. 发行、挂牌情况备案表2. 业务开展情况月报表3. 运营机构基本情况表4. 办理登记结算业务机构基本情况表5. 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6.重大事件报告
现公布《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2月12日
附件:
1.《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
2.发行、挂牌情况备案表发行、挂牌情况备案表
3.业务开展情况月报表业务开展情况月报表
4.运营机构基本情况表运营机构基本情况表
5.办理登记结算业务机构基本情况表办理登记结算业务机构基本情况表
6.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
7.重大事件报告表重大事件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