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7-05-27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7〕24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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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通知》(上证发〔202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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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通知》(上证发〔2024〕72号)

各上市公司:


近期,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根据该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公司做好《实施细则》的宣传教育,提醒相关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别应当提醒,《实施细则》发布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二、在本所完成与证券公司技术系统联合调试前,本所将根据相关临时安排,为股东办理其按照《实施细则》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业务。


三、本所对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行为进行监管,发现违规的,将按业务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四、《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有疑问的,请以书面形式咨询本所。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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