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1-29
发文字号:
深证上〔2021〕144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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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

小竹前瞻: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规定了基础设施基金的发售流程和相关规则,特别注重防范利益冲突和加强内部控制。基础设施基金的认购价格通过询价方式确定,投资者需签署风险揭示书并遵守相关规定和自律监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保障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的顺利实施,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审核、持续监管及交易等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20〕54号),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为促进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本所暂免收取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初费、上市月费、交易经手费及非限售份额参与要约收购业务费用。


二、基础设施基金作为质押券参与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业务的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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