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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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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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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2号——证券公司基于行业云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建设

小竹前瞻:证券公司应遵循《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标准》等文件要求,为重要信息系统建立有效的备份能力,包括数据备份、故障应对、灾难应对和重大灾难应对能力。重要信息系统包括集中交易系统等具备类似功能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分为六个等级,其中第一级为数据备份级,第六级为重大灾难应对级。证券公司可选择两地两中心模式或两地三中心模式建设信息系统备份能力。

各证券公司:


为进一步提升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备份能力水平,加强行业业务连续性保障,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协会信息技术委员会于2019年启动了3家证券公司基于行业云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建设试点工作,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形成了《示范实践第2号—证券公司基于行业云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建设》(附件1)和3家证券公司方案及测试报告(附件1-1、1-2、1-3),现予发布,供各公司参考。


附件:


1.《示范实践第2号—证券公司基于行业云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建设》(略)


1-1.A证券公司方案及测试报告(略)


1-2.B证券公司方案及测试报告(略)


1-3.C证券公司方案及测试报告(略)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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