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3-18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21〕18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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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

小竹前瞻: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委员会对股票首次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等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决定基于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上市委员会委员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本所聘任符合条件的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担任上市委员会委员,并对外公布委员名单,可进行增补或调整。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场参与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经修订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退市配套规则(以下合称退市新规),取消了主板股票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为与退市新规保持衔接,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上证发〔2013〕28号)进行了修订,取消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主板股票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相关要求,将规则名称变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并根据实践情况修订了其他条款。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上证发〔2013〕28号)同时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生效实施前暂停上市的公司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上证发〔2013〕28号)规定的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相关审核程序。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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