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7-10-31
发文字号:
发改外资〔2017〕1894号
发文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商务部、外交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安监总局、统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能源局、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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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小竹前瞻:多部门发布合作备忘录,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联合惩戒对象包括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对外金融合作和对外贸易等领域的失信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和联合国决议的行为,以及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危害国家声誉利益的行为,将记入信用记录并实施联合惩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社会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商务部、外交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能源局、外汇局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商务部

外交部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央 文 明 办

中 央 网 信 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农业部

文化部

国资委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安 监 总 局

统计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能源局

外汇局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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