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信用保护凭证的业务试点,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等业务规定,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用保护合约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修订,形成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用保护工具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自2021年5月21日起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用保护合约结算业务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用保护工具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