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11-26
发文字号:
津审人〔2018〕14号
发文机关:
天津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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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审计机关大数据审计人才库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小竹前瞻:该通知印发《天津市审计机关大数据审计人才库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介绍了天津市审计机关的大数据审计人才库建设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全市审计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细化了大数据审计人才库的设置,并规定了入选人才库的条件和入库人员的推荐评选办法。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6日起执行。

各区审计局,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驻局纪检监察组:


《天津市审计机关大数据审计人才库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第33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组织实施。



2018年11月26日


天津市审计机关大数据审计人才库


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审计委员会和天津市委、市政府以及审计署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担负起审计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责和使命,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干部队伍,有效整合和利用全市审计人才资源,根据审计署审计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天津市审计工作“十三五”发展规划,结合天津市审计人才队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审计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在全市审计系统遴选的大数据审计领域优秀人才将为全市各级审计机关更好的运用和挖掘大数据资源,推进智慧型审计提供人才支撑。


第三条 天津市审计机关大数据审计人才库(以下简称“大数据审计人才库”)细化设置为8类具体行业人才库,即财政数据审计人才库、行政事业数据审计人才库、企业数据审计人才库、投资数据审计人才库、金融数据审计人才库、社保数据审计人才库、公积金数据审计人才库、税收数据审计人才库。


第二章 入选人才库的条件


第四条 入选大数据审计人才库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政治坚定、对党忠诚,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必备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技能;热爱审计事业,忠于职守,甘于奉献,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 模范遵守审计职业道德,科学审计、依法审计、文明审计,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能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发挥骨干作用,自觉维护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和公信力。


3.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4. 身体健康。


5. 无违规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具体条件。


1. 具有计算机技术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对审计经验丰富、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适当放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限制。


2. 具有5年以上(含5年)审计或相关工作经验(进入审计机关前从事内审、财务或大数据等相关领域工作的时间累计计算),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3. 近5年内,在运用大数据审计方式开展的审计项目中,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应满足下列各项中的任意一项:


(1)在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中,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1次以上(含1次)。


(2)在市审计局或区审计局组织开展的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中担任审计组长3次以上(含3次),并且至少有一次移送问题线索的。


(3)在市审计局或区审计局组织开展的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中担任审计组副组长、主审、某一方面的审计小组负责人5次以上(含5次),并且至少有一次移送问题线索的。


(4)在联网实时审计中,利用联网数据筛查辅助业务部门发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并移送公安局、检察院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或由本人参与构建的审计模型已用于日常预警监督并发现了违规问题的;或下达《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整改通知》达5个以上的;或下达《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核查通知》且确认为问题并整改达5个以上的。


(5)作为主要执笔人,在省部级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有关大数据审计或信息化建设方面的理论研究文章2篇以上(含2篇)。作为大数据审计及信息化建设方面的调研课题组主要成员,调研成果获得审计署评选二等奖1次、三等奖2次的;或在全市审计系统调研成果评选中获一等奖1次、二等奖2次,三等奖3次的。


(6)审计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


第三章   入库人员推荐评选办法


第五条  建立审计机关人才库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才库建设的组织领导,专业人才的入库审批,入库人才考核评价标准的制定等。领导小组由市审计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各区审计局、人事教育处、办公室、法规处、综合处、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处、联网审计处、经济责任审计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人事教育处,主要承担人才库建设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人员入库、入库人员信息管理、协调入库人员的聘用、入库人员培养考核等。


第六条 大数据审计人才库人员入选工作每2年集中开展一次,各部门(单位)在推荐候选入库人员时应严格把握入库人员条件。


第七条  申请入库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方案。市审计局人事教育处拟定关于征集人才库人员的通知,明确推荐人员的标准、要求以及完成任务的时限等。


(二)部门(单位)推荐。人才库候选人员推荐工作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采用自愿报名和部门(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本人填写《“审计机关人才库”入库人员申请表》,经本部门(单位)审批同意并盖章后,统一报送市审计局人事教育处。


(三)评审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入库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提出人选初步建议,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建议名单,报市审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对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的入库人员名单,通过局域网向全市审计系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入选人才库。


第四章 人才库的应用


第八条  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更好地整合审计人力资源,完善审计组织方式,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工作中对大数据审计的需要提出申请。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一)为完成审计署、市级重大任务临时性组建工作团队的;


(二)部门(单位)开展的审计项目急需人才库人员配合的;


(三)部门(单位)人员力量薄弱,需具有丰富经验人员结合具体工作协助培养的;


(四)组建重要审计研究课题组的;


(五)其他工作需要的。


第九条  用人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申请,填写《聘用“审计机关人才库”人员申请表》。市局各部门(单位)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各区审计局由主要负责人批准,并送相关部门申请协调人员。相关部门根据经批准的申请,提出初步人选,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与入库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对入库人员进行聘用,下达《“审计机关人才库”人员聘用通知》。每次聘用一般不超过3个月。受聘人员和用人部门(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根据区局对大数据审计人才的需要,市局向区局选派人员,以挂职锻炼方式为主。


受理入库人员申请的部门分工:


(一)审计项目申请协调入库人员的,由综合处负责;


(二)研究课题申请协调入库人员的,由科培中心负责;


(三)需入库人员为本部门培养大数据审计人才的,由人事教育处负责;


(四)急难险重工作需入库人员配合的,由人事教育处负责。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聘用外单位入库人员参与审计项目等工作,一般不得确定其担任审计组组长。


第十一条  入选人才库人员可在本部门优先安排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主审,或聘任业务指导师。


第五章  入库人员的培养与管理


第十二条  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对入库人员及时进行个别调整,逐步形成科学、全面、高效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十三条  入库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聘用期间的管理由聘用部门(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强化入库人员培训。市审计局人事教育处将入库人员的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与全员培训共同筹划、共同部署,培训经费纳入市审计局预算统一安排,保证入库人员的知识更新,适应审计新形式的要求。


入库人员参加项目培训,可采取以审代训、审计案例分析、专题讲座等形式进行。


入库人员参加审计署、市局集中培训的人数每年不少于入库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三年内将入库人员普遍轮训一遍。


第十五条  加强人才库人员的考核评价。


(一)受聘人员参加的工作结束后,用人部门(单位)应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作风、组织纪律、业务能力、工作成果等方面进行评价,填写《对聘用人员的评价意见》送人事教育处。人事教育处将评价意见存档并转送受聘人员所在部门(单位),作为对其考核依据。


(二)每年末,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入库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建立和落实人才激励制度。


(一)各部门(单位)要综合运用提拔使用、交流轮岗、挂职锻炼、优先培训、分类储备等多种办法,为本部门(单位)入库人员创造多渠道、多岗位的锻炼机会。


(二)对于具有实干创新活力,工作中取得特别优异成果的在库人员,予以表彰。


(三)优先参加审计署、市审计局组织的有关会议及培训交流等活动。


(四)入库人员受聘参加的审计项目如被评为全市或全国优秀项目,比照审计组成员享受相应荣誉。


(五)采取相应措施,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研究时间等。


(六)入库人员在受聘期间取得的优秀成绩和突出表现,作为全市审计机关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七)对在库期间发挥作用突出,且近5年中有1次及以上年度考核优秀的市局年轻干部,纳入市局年轻干部培养计划,加强培养锻炼,提升综合素质。


第六章  人才库人员的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人才库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才库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予以调整退出,并通过天津市审计局网站公示。


(一)因不作为不担当、慢作为、乱作为,工作失职渎职等被问责的;


(二)违纪违规受到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理的;


(三)违反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和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的;


(四)无故拒绝接受聘用部门(单位)领导和管理的;


(五)经相关部门(单位)考核无法胜任审计工作的;


(六)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的;


(七)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八)因工作变动,调离审计机关的;


(九)到达退休年龄的;


(十)在职期间因病因故死亡的;


(十一)其他原因应退出人才库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审计机关人才库”入库人员申请表(略)


2.聘用“审计机关人才库”人员申请表(略)


3.“审计机关人才库”人员聘用通知(略)


4.对聘用人员的评价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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