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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
为做好公司债券、企业债券2017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38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2号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企业债存续期监管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披露主体和披露时间
本次年度报告披露主体包括:(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及企业债券的发行人;(二)2016年9月1日前发行、约定披露年度报告或委托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三)2016年9月1日后(含当日)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以下合称“发行人”)。
凡在2017年12月31日前在本所上市或进行转让服务、且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之日前(含当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在本所上市或进行转让服务、且未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的发行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38号准则》《2号准则》《企业债存续期监管通知》《上市规则》《暂行办法》《通知》及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做好2017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
发行人应当于2018年4月30日前,通过本所网站、本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等渠道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编制要求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38号准则》《2号准则》和《上市规则》第4.2.2条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本所上市公司的公司债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还应符合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流程办理。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参照上述规则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上市规则》第4.2.2条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鼓励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参照《38号准则》编制年度报告。
对于年度报告中存在的错误、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发行人应当及时刊登补充、更正公告及补充、更正后的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三、创新品种债券年度报告编制的注意事项
发行人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创新品种债券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专项信息披露。
四、关于使用新财务报表格式及实施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有关事项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24号)及《资本市场主体全面实施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9号)等相关要求,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年1月1日(审计报告日在2018年1月1日及以后)起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包括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中对上市实体做出强制要求的相关规定);对于资本市场其他主体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暂不要求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中对上市实体作出强制要求的相关规定,对于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其他方面的规定,应当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年度报告披露预约及数据报送事项
为提高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效率,请各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完整填报本通知附件《信息披露登记表》,进行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预约(上市公司及股转系统公司填报在相关交易场所预约披露时间;已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的,填报实际披露日期),并请受托管理人将汇总的《信息披露登记表》(见附件)于2018年4月13日前提交至邮箱:szsebond@szse.cn。非上市公司发行人变更预约披露日期的,应至少于预约披露日前两个工作日向我所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原则上仅允许变更一次预约披露日期。
提交披露文件时,应通过“财务数据制作客户端软件”制作后缀为“.rd”定期报告数据文件,并作为报备文件同时提交。该软件可通过“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模版下载”渠道下载。如发行人为深市上市公司且已向深交所报备同一报告期财务数据文件的,无需重复提交报备。
六、关于预计暂停上市和调整投资者范围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
2016年度亏损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应于2018年1月29日前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2017年度业绩预告亏损的,应在2017年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至少披露三次连续两年亏损及债券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债券已被暂停上市的除外。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深证上〔2017〕404号)等相关要求,对于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发行人预计2017年度亏损的,应于2018年1月29日前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及债券交易可能被调整投资者范围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发行人2017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或经更正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的,发行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在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至少披露三次债券交易将被调整投资者范围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债券交易的投资者范围已被调整为合格机构投资者的除外。
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对于年度财务指标的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通知》等相关要求,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关于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不限于:总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EBITDA利息保障倍数〔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利息偿付率(实际支付利息/应付利息)等财务指标。
八、其他事项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承担相关规则及协议所列明的责任;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应根据相关规定,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协助发行人提交相关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