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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12-1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天津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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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区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小竹前瞻:该办法是关于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办法的规范性文件,旨在促进区级审计机关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文中明确了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对全市区级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质量进行检查,并规定了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内容和程序。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区审计局,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区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15日


区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区级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和市审计局对区级审计机关年度工作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全市区级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法规处)具体组织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事项。


第三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结果,纳入对区级审计机关年度工作考核。


第四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章  检查方式


第五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每年进行1次。检查时间可以与年度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同步实施。


第六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以报送审计项目案卷检查为主,必要时可以深入区级审计机关了解相关情况。


第七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采取市审计局直接检查与组织区级审计机关互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出具检查结论前,应当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征求被检查审计机关意见。


第九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实行通报制度。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审计机关反馈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论并通报全市检查结果。


对于质量检查中发现的区级审计机关提高项目质量的有效做法,法规处将及时做好总结推广。


第十条  被检查审计机关对于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在收到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市审计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第三章  检查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程序、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等。


第一节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提前3日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审计文书送达时间以送达回证注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取得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前,应当形成《审计组讨论记录》。记录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审计准则第131条的规定,并有审计组全体成员签名。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按规定应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


审计组应当对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采纳情况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重大审计项目原则上应当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


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形成书面记录,业务会议未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具体处理处罚意见的,被检查审计机关要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应当告知整改时限和方式。


第十八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履行审核职责,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组组长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上签名,签署具体审核意见应准确恰当。


审计组其他成员未经审计组组长委托不得履行组长职责。


第十九条  业务部门应当履行复核职责,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未在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含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下同)反映的,业务部门应当在复核意见书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审理机构应当履行审理职责,并出具书面审理意见。审理意见应具体明确、针对性强。


第二十一条  未采纳审理机构(专职审理人员)审理意见的,业务部门应当做出相关说明。


第二十二条  送达审计文书应当取得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应记载送达时间,被送达人签章,标明送达方式。


第二节 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审计目标应当明确,对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目标要求予以具体化。


第二十四条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审计范围、内容、重点,根据审计重点对审计事项予以细化。


审计组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审计范围、内容实施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事项确定的审计措施应当适当,对重要审计事项确定具体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第二十六条  审计工作时间和审计组成员分工明确合理。


第二十七条  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应当审核、批准程序完备。


第二十八条  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相关情形,需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调整应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审计机关的领导批准。  


第三节 审计证据


第二十九条  审计证据应当事实清楚,数据准确,修改规范。


对审计结果类文书反映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不能只有审计证据单而无相关证据支持。


第三十条  审计证据应当与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对应关系明确。


第三十一条  审计证据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盖章;无法取得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原因。


第四节 审计记录


第三十二条  审计项目应当按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进行了调查了解、收集相关资料、编制调查了解记录。


第三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格式统一,要素齐全,书写规范。不同审计工作底稿引用同一证据的,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注明。


第三十四条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应当全部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事实应表述清楚、数字准确,并与审计证据一致,审计结论恰当,引用法律法规正确。


第三十五条  与审计项目相关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的编制、收集、归集应当符合国家审计准则第111条的有关要求。


第五节 审计结果类文书


第三十六条  审计报告应当要素齐全,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责任与审计责任划分等内容完整。


第三十七条  审计评价适当。没有超范围进行审计评价或审计评价没有相关事实支持,依据不充分情况。


第三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完整地反映审计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事实应当表述清楚,数字准确,定性准确,与审计工作底稿一致。处理处罚意见得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映的问题未在审计报告反映的,应当有审计组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的说明,复核审核意见、审计业务会记录应当明确记载。


第三十九条  审计建议应当适当,有相关事实支持,针对性强。


第四十条  审计决定书应当格式正确。违法违规行为事实应当表述清楚,数字准确,与审计报告相一致,引用法律法规正确。


第四十一条  审计移送处理书应当格式正确。涉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事实应当表述清楚,数字准确,引用法律法规正确。


第六节 审计整改检查


第四十二条  整改检查报告反映的整改内容应当与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内容一致。对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事项的原因应当明确说明。


第四十三条  审计回访时应当取得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进行整改的原始证明材料。


实行审改分离的项目,检查依据按照《天津市审计局审计整改检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被检查项目凡涉及联网实时审计内容的,检查依据按照《天津市联网实时审计监督办法》和《天津市审计局联网实时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实施联网实时审计中出具的结论性文书的检查标准和内容,参照本办法有关章节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对发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被提请政府裁决的区级审计机关,市审计局将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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