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决策部署,做好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相关配套支持工作,本公司对11项业务规则予以修订(修订条款见附件),修订发布后的业务规则请在本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相关栏目查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0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业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自律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包括见证开户、网上开户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非现场开户方式。
第三条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业务,应当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认真审核投资者身份真实性、开户意愿真实性,确保投资者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确保开户行为为本人意愿,并承担因未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业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业务,应当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了解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第五条开户代理机构应通过其公司网站或移动终端为投资者办理网上开户业务,不得委托第三方为投资者办理网上开户业务。
第六条开户代理机构可以通过见证方式为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可以通过网上方式为自然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自然人投资者通过网上方式开户的,应持中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可通过公安部身份信息核查系统核验的证件,并由本人亲自办理。
第七条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建立非现场见证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见证人员执业要求、岗位职责等事项,规范见证人员执业行为。
见证人员应当为与开户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开户代理机构营销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员。
见证人员应履行核实投资者身份、确认开户为投资者真实意愿以及见证投资者签署开户申请表等职责。
第八条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对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投资者进行回访并保存回访记录,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核实投资者是否本人开户;
(二)核实开户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意愿。
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先回访,回访成功后开立证券账户,也可以先开立证券账户、回访成功后方允许证券账户使用。
第九条开户代理机构通过非现场方式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及时将一码通账户及相应的子账户号码反馈给投资者。投资者要求提供凭证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提供开户确认单下载功能,或通过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开户确认单。
第二章见证开户
第十条见证开户是指开户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面见投资者,验证投资者身份并见证投资者签署开户申请材料后,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手续。
第十一条见证开户时,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委派两名以上(含)工作人员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见证人员。开户代理机构也可以委派一名以上(含)工作人员面见投资者,由开户代理机构见证人员通过实时视频方式完成见证。
第十二条开户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投资者出示工作证件,并告知投资者可通过开户代理机构网站、开户代理机构客服热线核实身份。其中,担任见证人员的工作人员还应告知投资者可通过上述途径核实其见证人员身份,并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核实执业资格。
第十三条投资者提交开户申请材料后,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审核投资者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一致性,以及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开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自然人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办理见证开户业务,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通过身份证阅读器或公安部身份信息核查系统核查自然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自然人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经办人根据相关规定持中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以外的身份证件作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办理见证开户业务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核查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开户代理机构开展见证开户业务,应当采集并留存自然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经办人头部正面照以及能够真实反映其见证过程关键步骤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以及本细则要求采集的记录证券账户见证开户过程的影像(音)资料。影像(音)资料应清晰可辨、真实有效,长期保存。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等纸质申请材料可用数码照片、电子扫描件或其他电子文件替代。
第三章网上开户
第十六条网上开户是指开户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手续。开户代理机构通过网上视频见证方式(双向视频见证或单向视频见证)验证投资者的身份真实性及开户意愿真实性后,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手续。
第十七条双向视频见证方式是指开户代理机构通过公安部身份信息核查系统核验投资者所提交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后,开户代理机构见证人员与投资者进行双向视频,将视频中的投资者相貌与其上传的身份证件影像资料进行比对,确保二者一致,确认本人自愿开户。
开户代理机构通过双向视频见证方式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的,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采集身份证件影像。采集投资者身份信息及身份证件正反面影像资料。
(二)核查身份信息真实。通过公安部身份信息核查系统核验投资者所提交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三)双向视频比对影像。开户代理机构见证人员与投资者进行双向视频,将视频中投资者相貌与其上传的身份证件影像资料进行比对,确保二者一致。见证人员应比照第十二条要求向投资者披露其见证人员身份。
(四)表达开户意愿。双向视频过程中,投资者通过视频方式,以清晰话术表达知晓证券市场风险、阅读且充分理解开户协议条款并自愿在该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证券账户。
(五)开户申请复核。开户代理机构应采取技术手段确保复核人员对投资者开户申请的影像(音)资料及填报信息进行了全量复核,确认本人自愿开户。复核发现异常的,应当拒绝开户申请。
(六)回访要求。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在证券账户开通使用前进行回访并保存回访记录。
第十八条单向视频见证方式是指投资者在开户代理机构提供的技术环境下实时录制开户申请视频,记录其本人自愿开户的意思表达。开户代理机构通过公安部身份信息核查系统核验投资者所提交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后,开户代理机构见证人员审核投资者提交的视频,将视频中的投资者相貌与其上传的身份证件影像资料进行比对,确保二者一致,并确认本人自愿开户。
开户代理机构通过单向视频见证方式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的,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采集身份证件影像。投资者提交身份信息并上传身份证件正反面影像资料。
(二)核查身份信息真实。开户代理机构通过公安部身份信息核查系统核验投资者所提交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三)活体检测。投资者根据相关提示信息在开户代理机构提供的技术环境下按要求实时完成一系列随机指令。
(四)单向视频比对影像。开户代理机构将投资者完成指令过程中系统自动抓取拍摄的头部正面照及投资者身份信息发送至人脸识别系统进行实时比对,通过技术手段确保该笔业务为投资者本人当下真实申请。人脸识别技术比对不通过或无法比对的,引导投资者通过双向视频、见证或临柜方式办理开户业务。
(五)表达开户意愿。投资者根据相关提示信息在开户代理机构提供的技术环境下按要求实时录制一段视频,记录其关于本人自愿开户的意思表达,投资者需以清晰话术表达知晓证券市场风险、已阅读且充分理解开户协议条款并自愿在该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不可以通过本地上传文件方式向开户代理机构提供视频。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录制的单向视频质量采取技术手段控制,确保投资者视频录制完整、有效。
(六)单向视频影像审核及复核。开户代理机构应采取技术手段确保见证人员及复核人员对投资者开户申请的影像(音)资料及填报信息进行全量审核及复核,确认本人自愿开户。审核或复核发现异常的,应当拒绝开户申请。
(七)回访要求。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在证券账户开通使用前进行电话回访并保存回访记录。
第十九条开户代理机构采取双向视频见证、单向视频见证等方式开展网上开户业务,应当采集并留存开户过程中投资者头部正面照、提交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影像资料以及能够真实反映开户过程的相关视频等影像(音)资料,影像(音)资料应清晰可辨、真实有效,长期保存。
第四章其他非现场账户业务办理
第二十条开户代理机构可以通过见证方式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查询、证券账户信息变更、证券账户注销、休眠账户激活、证券账户解除挂失、关联关系转挂、新增及取消北京市场账户标识等业务。
可以通过网上方式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查询、证券账户非关键信息变更、证券账户注销、休眠账户激活、关联关系转挂、新增及取消北京市场账户标识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对于投资者提出的非现场账户业务申请,开户代理机构可以比照公司现行的非现场开户方案制定非现场账户业务流程,采取有效手段核实投资者真实身份后,为其办理相应业务。
第二十二条对于非现场开户(见证开户和网上开户)的投资者,应当至少提供与开户方式一致的非现场销户(见证销户和网上销户)服务。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非现场账户业务风险监控机制,明确公司非现场开户视频录制规范及审核要求,对重要操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追究机制。非现场账户业务风险控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开展非现场开户等业务前制定业务、技术方案及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见证人员管理等业务制度、非现场开户业务流程、技术支持及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
(二)对非现场账户业务的相关方案、制度、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等进行内部合规审核,履行反洗钱职责。
(三)通过风险监控系统对非现场账户业务进行监测,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揭示、预警、处置。
(四)按照安全、可靠、可用的原则,建立、完善非现场账户业务相关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非现场开户业务人员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行为以及培训考核的管理,对参与非现场开户的工作人员开展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充分了解非现场开户业务有关的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二十五条开户代理机构员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在投资者授权范围内获取并使用账户信息,对获取的投资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第二十六条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区分见证开户、网上开户等方式对非现场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标识。
第六章自律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对开户代理机构开展非现场开户等业务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对开户代理机构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及其他账户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对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开展非现场账户业务的开户代理机构,本公司将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自律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项依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2021年2月9日起实施。